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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猛于虎?

2018-5-2 16:47:30发布13次查看
我前任公司在注销前不知道要注销社会保险,芙蓉区社保局坐在家里等到今天以不缴前任公司保险就剥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并想尽一切办法,将原本每月1000左右的保险费,二个月2000左右,一年时间,达到3400元,增长70%左右,比任何黑社会高利贷还可怕,让人实在无法接受。为此,本人宁愿选择花大代价去北京上访或者起诉中国剥夺社保权利第一案,也绝不愿意屈从于如此猛于虎的苛政。芙蓉区社保局口口声声《社会保险法》,却不知道该法第一条,到底说什么制订社会保险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心里只有老百姓缴纳社保的义务,从没想过参加社保是老百姓的权利,不容剥夺!!
(一)关于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对欠费单位所欠社保费是否应清缴、是否存在收入与利益挂钩、社保变更注销是否要申报、收取滞纳金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1、责令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是法律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要求信访人所在单位清缴社保欠费是依法行使征缴职权。
2、是否有 “提成”的问题。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予以保障,不可能、没必要、法律也不允许对社保费征收实行“提成”等措施。
3、社保事项变更要及时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4、加收滞纳金是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慧力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工商登记注销后,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保登记手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对其社保欠费和滞纳金的征收依法依规。
(二)作为原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在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的情形下,是否应依法缴纳公司存在期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社保保险费的清理是公司清算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清理欠费”。慧力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在进行公司注销时,没有依规定对社会保险费予以清算,也没有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利,其所产生社保的欠费理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慧力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时,很明显未对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算,存在未经依法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嫌疑,信访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区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有权要求信访人清缴公司社保欠费。
3、享受社保权利必须先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公民享有参保权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各项待遇,区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从来没有剥夺信访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强制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为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条件和理由。信访人在清缴单位的社保欠费,办理单位社保注销手续后,其社保关系才能办理转出手续,并按规定接续缴纳,享受社保待遇。
芙蓉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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