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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12购房政策细则问题续

2018-5-2 15:26:38发布46次查看
领导您好!
今天中午提过一个关于10月12日购房细则的问题,内容如下:
“作为非长沙户口的湖南人,在9.23政策出来之前,其实是可以通过人才政策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当时去认证中心办理学历认证(9月4日),第二天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我说以前办理过学历认证的,不可以再重复办理(本人在2013年12月,办过学历认证,认证报告也在身边),并且说之前版本的学历认证也是有效的。后来打电话给住建委咨询,工作人员也是说以前办理的学历认证是可以作为购房资格材料的,不需要重新办理。”
下午得到的信件回复如下:
“按照新的细则规定,如果是8月21至9月30号之间为购房而办理了学历认证报告,并且是正规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95元/份,网上免费打印的不认可),购房时可按原人才政策执行!由于您的报告当初并非为购房而办理,并且打印时间并未在人才政策实施后到923新政出台的时间段,因此只能按照923新政执行。”
对于回复的内容还是有些异议的。
1、每一份学历证明报告的内容中并没有指明只能作为某一个用途。
2、办理过一次学历证明之后不允许重复办理,这个规定本身也已经说明了一份证明报告不可能只作为一个用途。
3、当时电话沟通时,认证中心和住建委工作人员也明确说明了,13年版本的证明报告是可以作为购房资格的材料的。
对于上面提到的问题,麻烦领导能够再做考虑,也希望能尽快收到您的再次回复,谢谢!
小赵:
您好!根据市政府安排,您的来信由我中心负责答复。您在来信中咨询923新政购房相关问题,我中心工作人员已经电话答复了您,向您做了详细的政策解释及答疑工作,您表示已知晓。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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