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衡华市长:
本人刘欢珏,已于今年7月1日发送过《关于请求解决生育保险过期续保的问题》信件到您信箱,但至今未有人联系并解决问题。
根据社保法五十八条,单位应该在职工入职30天即为职工办理保险。4月中我单位也已及时将审批材料交长沙市人社局,但由于人社局迟迟未批复导致我连续中断保险达四个月之久,不管人社局有何种理由,我的生育保险都已经失效。我的预产期为9月13日,时间紧迫,希望能切实解决问题,让我能及时报销生育费用。
刘欢珏: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并就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