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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留地安置政策依据

2018-5-2 8:39:43发布39次查看
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好。我是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下泉组村民邵国赛,浏阳经开区在2017年为我组组民办2013年征收我组上山地的失地社保时,说我组上2009年修开元东路时的房屋拆迁安置户为留地安置。请问浏阳经开区专管领导,什么是留地安置?留地安置出自长沙市那部法律?我组上修开元东路时房屋拆迁户具体安置行为被评为留地安置符合政策要求与条件标准吗?望解疑答惑,谢谢!
邵国赛:
您在长沙市网络问政综合管理平台所提出的“询问留地安置政策依据”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淮川、集里、荷花、关口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生物医药园规划区、制造产业基地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货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保。由于2009年永安镇永和村下泉组不属于货币安置区且开元路项目属于线型工程,故2008年开元路项目拆迁户实行了留地安置,并留用生活安置用地。而据浏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原已留地安置人员不纳入社保。故该组开元路拆迁户不能纳入社保。
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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