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新国的投诉
投诉人:汤俊驰,电话:13973125237
被投诉人:陈新国,雨花区侯家塘工商所副所长
投诉事由:
因本人与手机商铺发生服务纠纷,协商不成,商铺也拒绝任何调解。具体纠纷起因,因篇幅较长,我将大体经过另写做附件,请各位领导对照检查,以利理解事情的是非曲直和本人的投诉理由。
就商铺的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向陈新国举报,请求立案调查,但陈新国全部拒绝:
1.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21条。导致本人在维权中遇到困难,无法找到法定代表人反映和协商员工问题。
陈新国2018.2.26即电告店铺老板曾海英,责令其挂出营业执照,3.5到店,店铺依然未悬挂营业执照。陈新国还是只催促,说是处罚还要录像,嫌麻烦,就不处罚了,继续宽限时间。
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8、20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对顾客虚假说明。
为了检测手机问题,我联系华为400热线,客服答复按技术规范,应采取留置观测检查手段,维修师傅为偷懒省事,撒谎说没有这回事。其后维修师傅毛手毛脚,在维修花屏问题时碰坏了卡槽,导致sim卡接触不良,为掩盖这个错误,维修师傅就钻管理空子,一边不开具维修单,以逃避维修服务后的不利短信评价。一边说有留置观测方法,这就前后撒谎,用后一个谎话掩盖前一个谎话。
陈新国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4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予以处罚。
他理解,认为虚假说明一事有广告法的规定,应走广告法处理,而广告法中没有对此类事件的罚则,所以不立案处罚。
我的理由: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即向社会广大公众告知某件事物。发生在广告阶段的,当然适用广告法,发生在其他阶段,自然找不上广告法。整个过程商铺没有在大庭广众下发广告招揽吸引我过来,就是我手机有了问题,我主动拨打华为400热线,热线答复留置观测的技术服务,我想让店铺按照问来的检测思路走,维修师傅说假话拒绝了。整个过程都是我和华为,我和店铺单独发生联系,没有广而告之,所以不适用广告法。
所以我举报的是商铺,是商铺维修师傅首先做出与华为热线技术指点相矛盾的虚假说明,后又为了掩饰他上一个维修失误,继续撒谎。而不是举报广告有夸大,虚假一事,因为华为热线答复的留置观测这一技术手段是真实有效的,正是对我手机问题的对症下药。是维修师傅的说假话不执行才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即便按陈新国所说,广告法没规定,那么就应该按照后一段的思路: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予以处罚。因为该法条的立法精神就是打击虚假说明行为,为了不让虚假说明逃脱处罚,避免无法可依,才有这般适用两可的规定写法。不能是但凡虚假说明,必是虚假宣传,但凡虚假宣传,必是虚假广告,就只能按广告法论处的单线思路,因为虚假说明可以发生在服务顾客的任何阶段,不一定非在广告阶段,能因为在其他阶段说假话就让它逃避处罚吗?否则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干什么用?
3.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11、40、48、52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免除自身赔偿义务,排除顾客要求赔偿权利。
我要求店铺赔偿的道理:有错就有罚,有罚就有赔,店长不予赔偿的道理:由于老板规定,只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才予以处罚责任人和赔偿公司;给外人顾客造成的损失,就不予以处罚和赔偿。我要店长拿出规定依据,店长:内部规定不公开。我请拿出老板签字盖章的书面决定,店长:不可能。
陈新国:但凡涉及赔偿问题,工商不沾边,要么你自己去协商,要么你去法院起诉。
我的理由:在商铺里,摆放有手机检测维修须知、注意事项之类的告示,但对于赔偿顾客与否这样的切身利害关系内容就没有写,实际服务中犯错了,顾客要赔偿了,就口说老板规定不予赔偿,一问要书面规定,就说内部规定不公开,商铺这是在钻空子,明知会违法的内容就不写出来,这就违反了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规定。商铺违法上述法条,就应该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5条 规定来进行工商责令改正以及处罚,怎么说跟工商不沾边?
4.陈新国根据东塘店提供的一纸说明,认为我的证据不足,除非提供新的证据,否则不予立案。
我的理由:由于本次举报起因是服务纠纷,服务是人对人的行为服务,无书面形式证据,是这类纠纷的特点。我在交涉时,也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答复,对方也不是傻子,自然不给任何书面材料,怕留人口实。所以要我有什么书面证据,是强人所难。
而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 先 第一节 立 案,再有第二节 调查取证,即便要调查取证,还规定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所以非要先有证据才能立案,是违背了法条规定的工作逻辑顺序,只有先立案了,才有合法理由去调查取证,才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和必要性,否则师出无名嘛!
再说我跟商铺是个对头关系,我又无职无权,对方凭什么配合我,我怎么去跟你找出证据,我都要能办到,还要你工商行政机关干什么?你不能只坐等现成的证据上门吧?
那么根据商铺的纸上说明,“有视频监控及录音”,我请陈新国一起去现场调取,也说明前面我要书面答复,对方就拒绝了,如果我单独去调取,对方可以不予理睬,我更加提供不出证据。如果不去,也可以把店铺责任人叫来,我跟他在陈新国这里对质。
陈新国答复:因为要处理别的纠纷投诉,无时间去调取和找人来对质。而且他办案多年,有丰富经验判定,觉得不要去调取和对质,称自己已经都做了该做之事,如果我认为他有不当之处,请去上级部门反映。
综上,陈新国理解法律有误,业务素质不精,偷懒,对工作责任心、耐心不够,特提出投诉,对于他在工作联系商铺过程中,遇到商铺的一些蹊跷之处,缺乏办案人员应有的警惕,有偏袒之嫌,此处不一一列举,请予以调查,追究陈新国责任并赔偿本人为此所花时间、奔波等费用,以及另外指定年富力强的干部对本人举报店铺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附件1:投诉店铺.doc
汤先生:
您好!
您的来信 《投诉工商人员不作为》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18年1月22日您通过12315平台投诉华为客服服务中心,反映购买的华为手机花屏,要求包退包换。我局侯家塘所干部陈新国、李薇随即进行调解,由于证据及事实不足,被投诉方拒绝调解,并提供了一份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双方调解不成。2月8日,侯家塘工商所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018年2月25日侯家塘工商所又接到您的书面举报材料,反映位于韶山路460号兴威名座2楼31、32号门面的华为售后未悬挂营业执照、作虚假说明并要求对其赔偿。3月5日下午我局干部陈新国、李薇到该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方华为售后(长沙市雨花区庆焜通信器材商行)营业执照悬挂在工作人员工作室内,并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发现您所称虚假说明的相关证据。3月8日,侯家塘工商所将核查情况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我局侯家塘工商所自收到您的举报单后,均及时进行调解并到现场进行调查,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您的投诉举报。我局侯家塘所工作人员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2018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