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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懒政和不作为的投诉

2018-5-1 14:52:18发布37次查看
关于长沙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懒政和不作为的投诉
陈文浩市长:
常德市民刘影、葛艺、葛术因不实公证遭受损失投拆于长沙市司法局要求纠正,遭遇长沙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的懒政和行政不作为,现投诉和反映如下:
我母亲与长沙人周名江再婚前购买了常德卫校房改房,2014年12月,周名江利用我母亲晚期肺癌,哄骗我母亲卖出前述房改房,他不为筹钱替我母亲治病,而是要分一半房款,为此到长沙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售房公证,长沙公证处在产权证共有人栏明确记载为“0”,且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公证认可了没有委托主体资格的周名江为第一委托人,周名江利用这一错误公证,在我母亲去世后通过诉讼获取了50%的房屋产权。
我是2016年11月一审开庭周名江举证时获知前述公证书的,没有超过公证复查一年时效。今年8月29日,我向长沙市司法局请求纠正这一小小的错误。长沙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在明知没有超过公证复查时效的情况下,却以2014年的公证超过一年复查时效为由驳回;以致我找公证处复查时被以司法局已经处理为由,不再受理。
在此期间,我3次从常德前往长沙市司法局;赵兴处长驳回申请,还叫我专程去长沙,耗费我大量时间和路费;他们既不组织双方见面或者听证,又不认真听取我的意见,一味在资料中寻找推诿和拒绝的理由,这种懒政行为实在有损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形象。
附件1:关于长沙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懒政和不作为的投诉.docx
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收到《关于对长沙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懒政和不作为的投诉》,对此,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投诉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对常德市民葛术来我局进行投诉事项的处理经过
2017年8月30日,常德市民葛术等一行人来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我局所属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出具的(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10078号《公证书》存在问题,当时我局公证工作管理处正在分管副局长的带领下前往浏阳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案卷质量检查,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赵兴接到电话后就马上回复,请当事人提供书面的投诉材料,并留下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2017年9月5日晚上,常德市民葛术又在我局互联网的局长信箱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公证工作管理处立即着手进行调查了解,调阅了公证卷宗并向原承办公证员进行了询问,期间公证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还和投诉人葛术进行联系,请她补充一些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都是拍照后通过微信的方式传送给我局工作人员的。整个调查情况和投诉回复材料都是公证工作管理处全体人员反复讨论研究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才正式确定的,9月19日,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赵兴直接和投诉人葛术电话联系,告之我局对她的投诉非常重视,经过调查研究后准备书面答复她,因为投诉人葛术住在常德,就问她是否是快递寄还是她本人过来取,葛术表示,她和她朋友想过来当面沟通,所以约定好9月21日在我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办公室见面。
2017年9月21日下午,葛术和她朋友到达我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办公室,赵兴同志和其进行交流,告知其根据1、《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2、《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所以对其提出的撤销公证书申请我局不予受理。当时葛术的朋友就提出,他们是2016年11月开庭时才知道有这份公证书存在的,赵兴同志告诉当事人,只要符合两个规定中的任何一个,都将导致不能受理复查公证书,然后,又告之当事人,如果对我局的处理认为是错误的话,可以向省公证协会提出申诉,此外还有法律救济途径,就是如果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决公证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局的处理答复无法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当事人就说我们的工作人员故意推诿,并威胁如果你们要这样答复的话,就要去相关部门投诉我们的工作人员不作为,这就是我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处理这起投诉的全过程。
二、不予受理撤销公证书申请的理由:
1、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014)湘长湘长市证民字第10079号《公证书》是2014年12月15日出具的,到收到利害关系人葛术的投诉已有2年多的时间,虽然利害关系人葛术等声称自己是一审开庭才知道这份公证书,这需要利害关系人葛术进行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这个公证书存在。但即使她能举证,根据下面的规定,即便是公证书确实有错误,公证机构也无法撤销该公证书。
2、根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由于利害关系人葛术等人因与周明江继承纠纷案已由一审的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二审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该公证书作为证据之一已被法院采信,现二审法院已作出了终审判决,所以公证机构已经不能受理该公证书复查申请。
三、对当事人投诉的该公证书的情况说明
1、(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10078号《公证书》是委托人刘玉完(投诉人葛术的母亲)、周名江委托受托人周南代理出售刘玉完名下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姑家园居委会4幢4号房屋的委托公证。公证书所证明的是委托人刘玉完、周名江的委托行为,并未证明刘玉完名下的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姑家园居委会4幢4号房屋的权属比例,委托书中对房屋出售所得售房款的分配是委托人刘玉完与周名江的自愿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书中几个主要法律事实并无错误且不违反法律:(1)、委托人刘玉完与周名江系夫妻关系;(2)、委托人自愿委托周南代理出售房屋;(3)、 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姑家园居委会4幢4号的房屋登记于委托人刘玉完的名下;(4)、房屋出售所得售房款委托人要求按委托人刘玉完、周名江各占50%的比例,分别存入各自账号。
2、从(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10078号公证卷宗及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确知以下事实:
(1)、委托人刘玉完于1993年9月与湖南省常德卫生学校签订《公有住宅优惠出售合同书》,购买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姑家园居委会4幢4号的一处房改房的部分产权;
(2)、刘玉完与周名江于199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
(3)、常德市人民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5年7月30日确认上述房屋刘玉完所拥有的产权比例为50%;
(4)、刘玉完与湖南省常德卫生学校于1998年3月再次签订《公有住房优惠出售合同书》购买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于1998年4月16日缴纳余款肆仟零壹元整,取得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姑家园居委会4幢4号房屋的100%产权。
由此可见,刘完玉是在与周名江结婚登记后才完全取得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姑家园居委会4幢4号房屋的全部产权,周名江对上述房屋确实拥有产权份额,以刘玉完之配偶周名江作为共同委托人符合法律规定,周名江具有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共同委托人排名不分先后,法律上并无“第一委托人”的概念,故委托人的排名先后顺序,不代表对产权比例的确认。
3、对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姑家园居委会4幢4号房屋产权比例的认定是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各项证据进行的确认,而非由长沙公证处出具的(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10078号《公证书》所确认的,公证书仅是对刘玉完、周名江委托行为的证明,并非对上述房屋产权比例进行证明,而且该委托公证书未实际使用,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因上述公证不实而使其权益受损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局公证工作管理处是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法定的投诉处理时间内依法依规对投诉人葛术的投诉作出的回复处理,清楚的说明了长沙公证处出具的(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10078号《公证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告知了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救济的途径,不存在懒政和不作为的问题。
长沙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12日
附: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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