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您好,我是浏阳市镇头镇连山村洲上组37号居民张加海。我多次向浏阳市政府反映房屋安全隐患问题,市委领导2次批示都不起作用,相关部门推卸责任,置老百姓的利益与安全不顾,至今未得到解决。请求领导做主,给我一个小老百姓生活的空间。
一、维权原因
我现居住的房屋属二层砖混结构,建成于1988年。2000年,电力局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110千伏高压线从我屋顶二楼正上方经过。
房屋经过十几年的日晒雨淋,尤其是屋顶,早已破烂不堪,因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直没有维修工人愿意承接我家房屋的维修业务,导致年久失修,房屋屋顶到处漏水。一到下雨天,家里就变成了一口水塘,不得已,我只得在二楼放置了二十多个水桶接水。更糟糕的是,现在房屋渗水都已经逐渐危害到二楼的楼板了,估计不久房子都会倒塌了。我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房屋,就这样被电力高压线路给摧毁了,可电力部门都不能给我任何一个说法。我都可以想象再过几年,我将无家可归的局面了。
二、法律依据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三、维权之路
1、2012年11月8日,到浏阳市信访局反映,邱山东常委接访,责成镇头政府实地勘测解决。12月10日,镇头政府回复:责成电力所找专人维修。然后直到2013年3月19日,房屋依旧破烂,只有回复,没有实际行动。
2、2013年3月19日,再次到浏阳市信访局反映,刘旭常委接访,领导批示:事关百姓生命安全,请电力局派专人对其房屋进行维修。3月27日,电力局回复:电力线路经规划审批,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四、维权要求
1、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维修我家房屋。我家十几年来,天天生活在110千伏的高压线下,时刻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现在房屋因为电力线的原因无法维修居住,电力局还可以置之不理,天理何在?
2、要求搬迁住房。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我天天提心吊胆的居住在高压线下,这种恐惧的心理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五、相关链接
1、4月1日《浏阳日报》第7版《工人搭脚手架触碰屋顶高压线身亡(北盛镇,赔偿解决)》。
2、4月10日《浏阳日报》第10版《居民房屋离高压线不到一米-蕉溪乡,移变压器》。
上面两则报道都是先有电线后建房屋,出了安全事故后电力局、乡镇负责解决。我想请问一下,我建房屋在先,架高压线在后,电力局还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没有任何违规行为,是不是一定要出了安全事故,或者明白的说,要死了人,电力部门才拿钱了难,视老百姓的生命如草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镇头镇连山村张加海同志:
我局收到你关于电力高压线距离屋顶太近的报告,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安全运检部线路专责刘达琦、镇头供电所李所长对相关事宜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并请镇头镇政府人员现场了解情况,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报如下:
我局调查人员分别于3月21日、25日两次到该处进行现场核实,并爬至屋顶进行测量,110千伏淮镇线#136-#137导线距离你房屋最高点达约8米,与报告中提到的“架设初期,高压线距离我屋顶约为8米”情况相符,但与你所说的“经过十余年,高压线越来越低,导线现如今距离屋顶只有2.5米左右距离”不相符。根据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中附录a中表a3,110千伏线路与建筑物最小垂直距离为5米,因此即便考虑导线最大弧垂,该处仍然满足规程要求。
其次,电力线路通道均经政府规划等部门批准,依法进行建设,本处设计建设单位已采取了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的措施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因此该处电力线路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本着服务广大用电客户的宗旨,我局可在你进行房屋修缮的过程中派人员现场监护,提醒施工人员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其因施工工器具、材料举起过高而造成危险。
如对于我局测量结果不信任,坚持认为此杆段导线距离屋顶不满足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安全距离的要求,可待我局向市局申请线路停电后进行一次现场测量工作。
特此复函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沙浏阳电力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