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得湘a9ln11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存在数条违章记录,记分47分,罚款若干。
2017年9月21日下午,本人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车辆登记地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大厅,以及电话咨询长沙市交通违法支队处罚中心0731-88878835请求免除本人的消分责任,得到的回复是目前无法按此途径处理违章记分。
依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湘公发〔2017〕8号)第一条规定,属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凭相关法律文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可不予记分。
其他省份公安交警部门对于司法拍卖车辆历史遗留违章,也是凭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执对买受人免予记分,这在全国多省市已经形成惯例,更何况在湘而言,湖南省公安厅已经作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为什么下级机关有令不从?
请求贵机关对相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予以监督为感。
附件1: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2017年9月21日,该当事人曾前往我县市民之家交通违法处罚大厅询问相关事宜,经查,2017年7月中旬至7月底,确收过长沙交警支队《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对于“属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机动车所有人有权转移时,凭相关法法律文件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可不予记分”的情况可以收齐相关资料通过邮件上报的方式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批后,再由当事人到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的文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规定“属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机动车所有人有权转移时,凭相关法法律文件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可不予记分。”2017年8月4日,公安部法制局对《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提出了具体的审核意见。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此类车辆所有权转移之前的违法行为,仍应由原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负责,对其处罚和记分,应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执行。(附关于对《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审查意见)
我县市民之家交通违法处罚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如上情况与当事人作出详细解释,当事人也拨打了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处教科电话(88878835)进行了核实,但当事人仍不理解,我局已将该情况呈报至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该支队最终定夺,我局将实时跟进,与当事人保持联络。
宁乡县公安局
2017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