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及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产权问题的关注,并腾出宝贵时间听取我们的意见和诉求。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原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39、40栋140户业主,500多口老小向您们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从1998年起,原三湘客车集团在市房产局、市住房改制办公室的指导下与市房改办一起联合开启了长沙市职工安居工程试点,制订了改造三湘小区的规划。根据规划,企业运用自己的土地、自己的资金及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款,先后拆除了14栋原职工宿舍及沙发分厂,建成了9栋职工住宅共计434户,其中的8栋是由市房产局、市房改办掌控的长沙市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用来安置城市重点建设拆迁户及解决市无房和住房困难户。
在此,我们把“三湘小区改造”企业职工住宅建设的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在开启职工安居工程试点时,即已在市房产局、市房改办指导下规划建设11栋企业职工住宅,栋号从39栋起顺次排列。本应先建的39栋、40栋职工住宅为什么反而落后开建呢?原因是39、40栋规划用地当时是原三湘客车集团沙发分厂的生产厂房,而41~47栋为原三湘客车集团车库和民兵训练场地,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为此拆迁容易又不影响生产的41~47栋职工住宅建设也就理所当然的首先开工。1999年5月沙发分厂搬迁后,39、40栋职工住宅建设才得以动工,直到2000年5月才报批。
首先职工并不能预知政府政策的变化,其责任不应由企业职工来承担。其次“三湘小区住房改造”是职工安居工程试点的整体,不能割裂其中的一、二,在同等情况下把一部份定为集资房,另一部份划为自建经济适用房,是不妥当的,人为的制造了矛盾。第三,现39、40栋业主大都是原先已购买房改房,已取得100%产权,只是为了配合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而被拆迁。也有一部份是可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原企业中层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教师,因原住房面积偏小而换购的。
在市住房保障局给市政府签发的长住保[2012]10号《关于三湘客车集团公司职工信访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提到“…39、40栋两栋,无论是申报程序还是适用政策都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因此,按照政策规定,该单位申报的第39、40栋房屋应办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既然如此,那么我们认为接下来市房产局应该按照《长沙市有条件单位利用已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长房改[1999]24号文件中第四条第4款“房屋竣工验收后,比照我市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规定将产权直接办证到户” ,这也是理所当然的。
在处理我39、40栋产权的问题中却使人大惑不解,不知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疏忽,竟然对2000年5月报批,2001年元旦前已入住的39、40栋住房按照2007年之后的政策办理普通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使我们100%的私产产权变更为有限产权。这明显违背了政策法规不得追溯以往的惯例,且不符合中央国发[1998]23号关于“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的房改精神。改变我们的产权性质与法无据。因此我们郑重声明:2009年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经住户签字同意,且职工并不知情,系伪造,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们都留有证据);39、40栋业主与原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9月7日签订的是《长沙广厦(安居)住宅预售合同》,这才是原始有效合同。三湘小区39、40栋是原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体全额集资建成的,这一事实不容否认。
综上所述,39、40栋职工住宅不是长沙市2007年后的普通经济适用房,而应是全额集资房,这是无可争议的。我们理所当然的应享受全额集资房的各项权益。市房产局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100%的私产产权直接办证到户。
在此,也请市长及各级领导给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使政策能够尽快落实。以保我下岗职工安居乐业,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上述资料报告已交省交通厅、房产局、市建委审批。
三湘客车集团39、40栋140户业主
2012年4月16日
呈:
lanlan88: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处负责答复。来信中您反映三湘客车厂39栋、40栋房屋产权证一直未办理下来,经我处查实后现答复如下:
原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三湘小区)39、40栋140户房屋还未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登记。根据国家《房屋登记办法》和《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须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再办理分户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是依据市人民政府发改委和原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立项批复及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的,如是自建经济适用房项目,房屋产权证就是经适房,上市交易按国家和我市的经适房相关政策执行。目前我市暂停经适房上市交易,具体政策由长沙市住房保障局规定。
其他房屋的上市交易政策没有年限规定,只有国家为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税务部门在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收政策上有年限规定,时间以纳税人缴纳契税的完税票证日期为准,不能以房屋竣工时间为准,具体政策由税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