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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投诉的处理

2018-4-30 0:43:29发布20次查看
市长您好!
关于2017年8月3日的投诉没有看到任何处理迹象。反而该处违建建筑以内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不知道是执法“盲区”还是有某些官员或者关系厉害人打了招呼拦着这个事情。现在该处违建建筑不但经营小型便利超市(主营母婴产品)并且还经营餐饮。该处建筑为临时活动板房,合理使用年限为5-10年,十不能生火做饭的,现场也没有看到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存在极其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再次举报,具体如下:1、在公共用地违法乱搭乱建,严重破坏城市形象。2、在防火要求不达标的建筑内经营餐饮,并且卫生状况及其恶劣,该处的饭菜还主要供应妇幼保健院的产妇及儿童与家属,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附照片)。
急盼回复,是该处合法还是不合法需要取缔。
如不回复或者执法一拖二推,那我也不会再次投诉了,等下次再有中央相关督查组下来检查的时候我再找其投诉。
如果依法认定该处没有问题,希望能有执法依据回复。
谢谢!!!
附件1:厨房灶台、食品加工处脏乱差.jpg
附件2:厨房灶台、食品加工处脏乱差.jpg
网友:
您好!
您于2017年11月29日关于“关于8月4日投诉的处理”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星沙街道东九路与宁华南路搭建板房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置,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投诉的星沙街道东九路与宁华南路搭建板房的处理情况,目前已由长沙县城乡规划局认定该处板房为违法建设,因该违法建设目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做出处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不申报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4日在该处违法建设外墙张贴公告,请上述建筑主权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备相关资料到长沙县行政执法直属分局星沙中队主张权利,依法接受调查处理,本公告期限为60日,如上述建筑主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的,我局将视调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逾期未主动接受调查的,将视为无主违法建设依法做出拆除处理,后果由违法建设主权人自行承担。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4879045)。感谢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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