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从电视中见到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诸多矛盾纠纷,更是亲身体会到我们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漠视和对业主权益的随意侵害,并由此导致了底层民众的普遍不安定(如我们小区就经济发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肢体摩擦事件)。
导致这一切的直接根源在于缺乏一个制衡物业公司的机构--虽然说业主可以成立业委会,但现实中因存在开发商阻碍等多种原因,小区业委会往往是5、6年都不能成立。
因此,建议政府出台规定,在业委会成立前,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都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性质的费用、停车费用、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费用等,这一些费用由开发商缴付。
首先感谢您的来信,就物业立法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意见,我们将把你的意见建议通过相关途径呈报立法机构。《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