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文浩市长:
您好!
对于上次投诉:针对岳麓区钰龙佳园21栋1楼门面不能开餐馆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问题投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市工商局的回复如下:
长沙市岳麓区钰龙佳园21栋1楼规划用途为“商业”,按照《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和《长沙市商事主体禁设清单》的规定,不属于餐饮服务的禁止设立区域。工商部门在办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时,实行非禁即入政策,钰龙佳园21栋1楼经营者提交了合格的申请材料,工商部门进行书式审核后,批准了经营者的注册登记申请,核准注册登记过程符合商事登记工作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法律效力等级: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二者相冲突时,应当适用国家法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效力高于《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和《长沙市商事主体禁设清单》。
郡辉路钰龙佳园(天下)21栋1楼门面在设计之初未考虑作为餐饮场所,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室内无烟道),现开设多家餐馆(正宗兰州拉面、常德津市特色牛肉粉、桂林卤粉、和记家家粉馆等)将油烟和废气直接排放到店外和下水道,这些门面内没有任何烟道不能从事餐饮行业,正宗兰州拉面、常德津市特色牛肉粉、桂林卤粉直接把门口当成厨房,油烟和带有异味的蒸汽未处理四处飘散,楼上和周围恶臭刺鼻,楼上居民苦不堪言,给本栋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
这些门面内没有窗户或通风口,不符合作为餐饮厨房的条件,有严重安全隐患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有各地餐饮厨房发生火灾和爆炸导致人员死伤的前车之鉴,楼上居民人心惶惶。
请文浩市长要求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依规办事,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之前由于工作疏忽错误办理的,要求改正并吊销营业执照。
上次投诉标题:针对岳麓区钰龙佳园21栋1楼门面不能开餐馆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问题投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
上次投诉时间:2017-05-12
市长信箱181210号来信的回复
钰龙佳园21栋业主:
您好!
您的来信 《关于市长信箱180860号来信市工商局回复反驳,并再次投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环保的审批事项为后置许可。故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的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再向环保部门以及食药监部门申请许可,经许可后才能营业。
所以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为餐饮的商事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钰龙佳园21栋的业主向环保部门投诉,请求环保部门处理。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