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对于长沙县国土局对我的回复我很失望,因我现在就是因为原件遗失没有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也调取不到我的原件,难道我的不动产登记证就办不下来了吗?私人档案由于保管不善遗失难道政府档案遗失也是属于保管不善吗?我一个平民老百姓从去年到今年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也明明知道我们没有了原件,就说要我们去各部门核实盖章?我已经去过了财政局,税务局,交通局所有部门都给予我的回复是你们应该找国土局,结果你们国土局就给我一个这样的回复,我该情何以堪???划拨土地需缴纳土地收益金应该是我们从交管所买过来的时候土地就已经划拨,要不怎么会有政府颁发契书?我肯请长沙县国土局各级领导能够从老百姓实际出发点出发,不要刻意,恶意为难我一个普通老百姓!
信访人:
您好!您于6月30日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留言中提到的原始资料不见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2条:“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现一次性告知您办理需准备如下资料:1.不动产权属来源资料。2.买卖协议。3.继承的材料。4.相关税费缴纳凭证。5. 申请人证明材料。6.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7.不动产登记申请表。8.划拨土地需缴纳土地收益金。您可将上述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后来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窗办理业务,我们将尽快为您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留言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者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4012607)。感谢您对不动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