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住建委:
您好!
我是嘉宇中央公寓三期购房者。2015年12月25日收到来自嘉宇中央公寓的通知于2016年1月1日收房。2016年1月1日赶到小区,发现开发商提供的验收文件都只有五方验收盖章(合同上附加条件中有写道相关协议,见附件),同意竣工备案文件并没有相关部门盖章。现想咨询有关部门,这样的楼盘是否符合交房条件?
并且,交房之日,小区应建娱乐设施、门禁设施等都并未完成,还在施工,因此许多业主都没有在开发商通知的收房日收房,想咨询有关部门,由此导致推迟收房的责任是否应该有卖售方承担?买受方是否有权让卖售方签订拒绝收房协议?开发商能否拒绝签订拒绝收房协议?
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给予回复。谢谢!
附件1:uploadfiles/201601/20160105114902364.docx
该项目于2015年12月23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16年1月11日上午9点通过电话联系了开发商,了解到该项目已通过了市建委的联合验收,目前正在收集资料准备竣工备案,尚需几天时间才能办好。开发商与住户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是竣工验收交房。2016年1月11日上午9点05分电话联系了投诉人,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投诉人,投诉人了解了上述情况后表示理解,认可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