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新桥村、古汉城社区、九道湾社区的老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均长达30多年。
去年年底马王堆街道领导分别对我们进行了口头通知,其中:
1、全区所有年满55周岁的男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的女性工作人员都属于到龄退岗对象,工作截止时间到2016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停发工资;
2、属于两委成员的到龄退岗对象到2017年4月任职期满退职,并停发工资;
3、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只能按每年固定金额的退岗费(金额未告知)补偿工龄。
如此,我们在家寒心等待了2个月之久,截止至目前我们都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在此期间,我们了解到芙蓉区范围内的其他街道及社区都没有类似的规定;且同属于马王堆街道管辖区域内的其他社区还存在以下现象:已到工龄的工作人员没有接到类似通知,仍在上班;已经通知到了的对象继续在上班,且通过别的渠道发放工资;有特殊关系的工作人员即将回原社区上班;任职期满的工作人员将继续留用。
根据以上现象,我们这一批老工作人员心有疑虑:这件事情的不同处理方法到底属政府文件通知所引发还是纯粹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两学一做”抓党风党纪未停,到底体现在哪里呢?
社会保障问题诉求已达10多年,原来是因为农村户口问题,现在又搬出村委会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法保证该权益的借口。九道湾社区于2010年开始筹建,当时属九道湾社区筹备组,2015年12月正式批复成立九道湾社区。既然有农村户口和村委会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那为什么当初2009年两委成员都购买了社保?2010年火炬村与九道湾社区筹备组人员分流有两位老工作人员在当时还不属于两委成员的情况下,政府也一次性给他们解决了社保问题?
既然有芙蓉区2009年7月1日《关于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下发,为什么明显不符合各种条款规定、不够资格享受的人员都能享受社保?2011年4月7日《芙蓉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星期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中,其中计生专干的报酬及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得到落实,可为什么我们从事计生工作的人员一直到现在仍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到现在两委成员的保费依旧由政府继续缴纳,符合条件的我们却苦苦得不到政府的关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到底体现在何处?
根据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办法,我们多次找到区、街道、社区领导,但是他们都采取不正面回答的策略,甚至态度恶劣!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寻求市长您及市政府的帮助,望政府重视并实地调查,还我们这一批为人民工作辛苦了30多年的老员工公道!我们并没有无视法律法规要求回办公室上班,我们渴求的只是用灵活就业的方式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使我们真正体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愉快的安度晚年生活。
以表万感!
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根据来信反映的问题,来信人并非社区工作人员,而是村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它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用人单位。村委会成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是经过选举被推选进村委会工作的,村干部称之为“工资”的也并非工资,而是村委会给予的工作津贴,村委会与村支两委成员之间不属于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覆盖范围。
关于村委会成员是否纳入城镇社保的问题,早在2008年4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常德市关于农村村支书村主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湘劳社函〔2008〕83号)就明确“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干部不属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能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属于社保五险的覆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