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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扣费与劳动合同

2018-4-25 14:01:41发布109次查看
正义的党政机关:本人于2015年10月到长沙淘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入职时没签定劳动合同,但公司老板口头承诺转正6个月后购买社保,本人于2015年12月1日转正,2016年6月开始购买社保,本人于2016.7.10辞职到期,公司在8月份发放我工资,当我拿到工资单时发现工资信息是400多块,社保扣费700多块,我当时查询了社保网上的缴费信息,个人缴费部份应该是200多,后咨询公司的相关人员后告知:因为我只在公司服务10天,所以公司只承担单们应缴部份10天的,剩余20天的需要我自己承担造成的。当月工资中应该包含绩效一项,以前月份平均打分都在90分左右,可我离职的当月绩效打分才75分。特在本平台咨询:1、公司扣除我7月社保情况是否合法?2、公司是否应在我入职时购买社保,如果是我可否申请赔偿?3、公司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能否按其它同事说的可以让公司经济赔偿?谢谢
1.就您的第1、2个问题,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并解答了您的疑问;
2.就您的第3个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有疑问,可咨询我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731-8444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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