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先生,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的关心,交警队对上次反应的事情作了部分回应,情况如下:1.不开票收费易建校属实,当时作测速鉴定,但没有,其他鉴定均由保险公司完成或我另交费,是不是乱收费?2.大货车无责赔偿1万多元钱一直在交警队,我直到昨天才知道,是赔给交警队的吧?3.交警队傅金龙说调解员确实无证上岗,说是全国都一样,调解书有效吗?4.傅金龙说赔偿是要与责任挂钩的,樊毅说不挂钩,是交警队的家法么?5.责任书的时间没有说明,是否在书假证明之嫌?6.此事能不能得到依法处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失约40万元),而不是按交警队的家法处治?8.清求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维护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
王兴进:
您在长沙市网络问政综合管理平台所提出的“事件进展”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调解员资质的问题。调解员不需要资质认证,仅仅起到中间人的作用,在双方自愿,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具有法律效力。2016年5月之前,交通事故调解由浏阳市政法委指派浏阳泰阳法律服务所负责,调解员胡景彪负责此事故的调解工作。2016年5月之后,由浏阳市司法局招聘人员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现三中队调解室主任为刘红光,助理调解员孙艳。
2、关于事故处置程序的问题。应当事人强烈要求,交警大队多次就此次事故组织调解工作,于2016年1月19日达成赔偿协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下达事故认定书,后经当事人申请组织调解,调解两次为限。但是,对于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往往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堵路、堵车、上访甚至闹访情况经常发生。为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办案交警在调解过程会提出初步事故认定意见,最终以正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3、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人员伤亡或双方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要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在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告知生效以后,才能下达事故认定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发生后三日之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日期一般情况下为二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情延长一个月,交警部门将鉴定结果两天之内向当事人送达,三天后鉴定结果生效(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在三天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生效之后,交警部门五天之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在七天之内送达当事人或家属。
4、关于鉴定收费的问题。该事故发生后,我队委托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故受害人尸体、涉事车辆碰撞痕迹、肇事驾驶员酒精等进行检验鉴定,按照目前我市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现状,鉴定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收据由鉴定中心出具。该案的三千元鉴定费,已经出具鉴定收据。鉴于当事人未到我中队领取收据,现收据已附卷存档。
浏阳市交警大队
2017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