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本人购买了长沙市雨花区南庭城果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交房。7月2日,开发商通知本人前去收房。经本人要求,开发商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表》、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开发商回复称不需要上述文件,请有关部门确认如下问题:
一、 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业主前必须取得哪些必须法律文件;
二、 如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法律文件而强行要求业主收房,业主该如何应对以规避“默认收房”等法律风险;
三、 如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法律文件而强行要求业主收房,相关的监管部门又是谁。
四、 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商交房都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何长沙市建设局下属的质检站(0731-84694023)电话回复称只需要竣工验收,而不需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可要求业主收房。
小市民dd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根据你的来信内容,回复如下:
1、咨询的第一、四条: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咨询的第二、三条:建议投诉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