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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充事宜

2018-4-24 5:20:08发布40次查看
市长你好!
关于上次提交的一次性工亡材料日期有误,公司总经理于2017年1月6日晕倒重度昏迷(不是2016年1月6日),于2017年1月19日凌晨离世,中间召集代持股东及家属见面并安顿后事时长为12天。
您好!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你单位如果认为公司总经理死亡为工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如果单位不申请,个人也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工伤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偿的前提。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突发疾病死亡的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一情形也应按上条之规定提出申请并进行工伤认定。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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