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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警支队122大队不按国家法规依法办案

2018-4-23 6:52:59发布345次查看
2017年5月13日,本人驾车在319国道望城区白若桥路段由东往西与由北往东左转弯车辆发生碰撞。
2017年6月28日,望城区交警大队下发望公交认字【2017】第00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为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本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超速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017年6月30日,本人向长沙市交警支队122大队提请复议申请。
2017年7月19日,长沙市交警支队122大队下发长公交复字(2016)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事故认定。
2017年7月24日,本人前往长沙市交警支队122大队507办公室,咨询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文件:《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该办公室徐警官回复:该文件不明确是否能在我省执行。
2017年8月7日,湖南阳光执法警务系统转122大队回复:来信收悉,且12345市长热线投诉也已收悉。我支队正在组织法制、事故等相关部门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您若有任何疑问,请与徐警官联系,电话:88878050,18900783595.
2017年8月15日,湖南省交警总队执法监督支队信函回复: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文件于2008年10月13日下发,该文件从下发之日起在我省自然生效。
2017年8月21日,本人将交警总队信函复印件送至122大队507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电话咨询122大队507办公室,回复:此案还需研究,不能明确结果时间,你到处告状,我们只对上级部门回复,不会告诉你结果。
作为公安执法部门,之前错误认定事故责任,有上级部门明确法规后,又对群众推诿拖延,对于此种办事态度,本人将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陈亮: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执法监督支队对您法律咨询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文件在我省生效执行情况的答复:“该文件从下发之日起在我省自然生效,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理应遵守”的要求。我支队法制科依据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优先通行权问题,可以按照“右方道路来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方道路来车让本道车先行。”规定,对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00136号交通事故案卷和该案复核文书进行审查和研究决定:依法撤销长公交复字(2016)106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决定书和望公交认字【2017】第00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成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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