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探亲假的路费报销已暂停几年,等待新规出台,导致我单位职工路费不能报销。这个问题很多单位都有,等了几年规定依然没出台。请市政府和财政局,人社局早日出台新规,方便各单位职工,完善政府工作。
尊敬的妮妮网友:
您给市长信箱的来信收悉,并转市财政局办理。首先,感谢您对市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探亲假路费报销的问题,并要求市政府出台探亲假路费报销新规,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当前,绝大多数干部职工都能通过便利快捷的交通工具在公休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但仍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某干部在长沙工作,但父母、配偶常住西藏、新疆等偏远省份的偏远县(市)乃至偏远乡镇,仅周六、周日两天的公休假日无法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即“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规定对这类干部职工仍然符合。因此,部分符合条件的职工仍然有享受探亲假的权利。
二、关于探亲假路费报销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三、关于市人社部门对探亲假有关事项的意见
国发〔1981〕36号文件、劳总险字〔1981〕12号文件、财事字〔1981〕113号文件已经出台三十五年,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市人社部门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一是探亲假依然存在,没有被否定。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原则上由所在单位主管机构的人事部门按国发〔1981〕36号文件、劳总险字〔1981〕12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二是由所在单位主管机构的人事部门确定享受探亲假的,返还路费报销执行国发〔1981〕36号和财事字〔1981〕113号文件规定。
四、建议
虽然国发〔1981〕36号文件、劳总险字〔1981〕12号文件、财事字〔1981〕113号文件颁布实施已经30多年,显然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也存在诸多不够合理的地方,但这些文件没有明确被废止,目前也没有新的政策出台。根据合法行政及法律优先原则以及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治精神,我市不能出台与以上文件相抵触的政策新规。对于各单位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的问题,可按照市人社部门的意见,由职工所在单位主管机构的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其是否享受探亲假,如享受探亲假待遇,返还路费报销则执行国发〔1981〕36号和财事字〔1981〕113号文件规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沙市财政局
2016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