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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文源街道办事处为什么一错再错

2018-4-22 2:09:36发布160次查看
尊敬的胡市长:跟您反映的以上情况没有得到满意解决,今天上午又跟办事处协调,结果又发现办事处又私接电线(已照相),根据我们原来签订的合同第十六条规定:乙方需遵守甲方水电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更换计仪表,不得私拉、转接、窃电、窃水及超负荷用水用电,凡发生上述情况,除估收实际用水用电费用外,还要按估收水电费的200%收取违约金。发现此情况后,当面跟他们沟通,要求恢复原状但他们不做答复!据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改建或增设他佯装,甲方可要求乙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停止该房屋的水电供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为什么他们会一错再错?!为什么会这样侵害群众的利益?!
你好,经查,来信中所指合同争执的房屋座落于天心区青园路506号的一幢三层建筑。2012年6月由于区规划调整,文源街道办事处急需租赁办公用房;于2012年6月办事处在多方考察后决定租赁该楼整三层,当时由于该楼三层2年没有出租,故出租方愿意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文源街道办事处,双方达成一致,签两年合同。同年8月,文源街道办事处因需要设立政务大厅,且办公用房紧张,故与习应知签订了租赁该楼一、二层部分房屋的合同,合同期为两年。
一、关于文源街道办事处非法强占民宅的问题。非法强占是指不具备法定条件,不经过出租人允许擅自使用其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二、关于文源街道办事处私接电线的问题。据文源街道反映,擅自断电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更危害了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文源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断电断水的情况下,为满足为人民办公的需要,需要接通电线满足公共利益。
三、关于文源街道办事处故意拖延时间不签合同的问题。文源街道办事处同意在习应知与科院所合同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八,符合市场规律。文源街道办事处一直在合情合法的基础上愿意与习应知就合同价格问题协商。
希望习应知和文源街道双方为了公用利益和群众的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友好协商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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