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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

2018-4-21 11:11:08发布36次查看
本人因07年在饲料公司跑业务,丢失身份证与钱包。导致别人盗用并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信息(除了身份证外、所有资料全部不符。如:工作单位,他写的银行工作,我一直在饲料公司。住址他写的武汉,我没在武汉住过,我在湖北钟祥。亲属姓名也是错的)现在我已向银行提出申诉,但(湖南裕邦律师所)还是每日骚扰我和我家人并且骚扰到我的公司领导与同事。那个人的电话是:073182949575;13755025847。希望市长大人能够处理!
根据来信以及湖南永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工作录音、文字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回复如下:
投诉人所称裕邦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3月19日,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湘司许[2015]20号)更名为湖南永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永雄所)
投诉人名叫沈新,其身份证名下有两张信用卡,一张为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357440206598509*,2007年9月该卡最后一次还款,还款金额8000元,剩余欠款截止目前本息共计17732.7400元,逾期已超过8年时间;另外一张为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800000776474,2007年5月17日该卡最后一次还款,还款金额100元,剩余欠款截止目前本息共计95793.9000,逾期已超过8年时间。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于2015年7月将沈新欠款案件委托永雄所进行处理。2015年9月18日,永雄所与沈新取得联系,沈新表示以上信用卡系他人冒办,会向银行申诉、并去当地派出所报案。为了核实沈新名下两张信用卡是否系冒办,9月19日,永雄所致电沈新公司,核实沈新的工作经历,是否确实没有在银行任职(沈新名下的两张信用卡开卡协议上填写的单位都是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接听电话的唐姓领导说已经跟沈新沟通过,沈新表示会把钱还上。鉴于此种情况,永雄所再次拨打沈新电话,在沈新不接听永雄所电话的情况下,永雄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了其公司的电话。9月21日,银行向永雄所发出停止催收服务的通知,永雄所立即停止了与沈新单位和本人的联系。
投诉人沈新称,他已经表态信用卡非本人办理,永雄所仍联系其本人和单位不合理。经调查,信用卡确实是登记在其名下,且投诉人未提供信用卡系他人冒办的证据。我局认为,接受银行的委托,对投诉人名下的欠款进行核查和催收属正常履职。在催收中,且只联系过沈新本人及单位,并没有通过其他社会关系进行催收。
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长沙市律师协会将严格按照《律师法》、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监管,监督永雄所依法依规办理信用卡催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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