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胡衡华市长:
您好!百忙之中打搅了,我系长沙市尚城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彭泉义,我们的店铺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兴威名城大厦南一楼,经营面积约300平方米,2014年2月,因业主与租赁户产生纠纷,业主兴威公司对我经营的店铺进行了停水停电,无奈之下,我只得暂停营业,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一直到2014年10月12号左右,发现我店铺被人撬开,被人强行的施工,里面装修及物品被损坏,我们立即要求施工的民工找出负责人,这时出来一个叫周密的人,称她们楼上的足浴城要营业了,这里要修一个消防通道,因联系不到我们,所以就私自动工了,当时真正的老板孙火清及律师在场处理,当时律师就打电话问了业主兴威公司是不是他们在施工,兴威公司就说不是他们,并且他们也没要别人施工,他们也搞不清楚,周密自己也承认他们跟兴威公司签了合同,但是兴威公司很明确的告诉了他们,二楼可以施工但一楼不能动,一楼现在有纠纷,房子还没有交接。我们在当天制止了周密等人的行为之后,周密也承诺没处理完之前不再动工,但是在2014年10月15日,我方发现周密等人又撬开了门锁,在我店铺里面强行施工,拆柜子,拆房间,拆地板,从我屋顶穿管道,到处铺满了施工材料,给我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6000元,在这等情况下,我方立即报警,金盆岭派出所出警,并对周密做了笔录,我方一直要求金盆岭派出所进行立案处理,或者给个是否立案的通知书,但是金盆岭派出所一直要求我们双方调解,不停的调,不停的拖延我方的时间,最终给出的结果就是对方赔偿我们18000元,一直到2014年11月29日也没立案,也不给是否立案的通知,时间长达一个半月, 导致我方被毁坏的财产线索随时可能会灭失,并且在我方报警后周密还继续施工,我们认为金盆岭派出所在本案中失去了应有的公正,在此紧急情况下,我方不得已只能求助于市长信箱,请求为民做主,对金盆岭派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于我方财产被人毁坏一案进行处理。
2014年10月15日下午16时许,我所接一群众报警称:在芙蓉中路兴威名城一楼尚艺美容美发店与人发生纠纷,我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报警人叫孙火清,系芙蓉中路兴威名城一楼尚艺美容美发店老板,其因二楼的四喜富侨水会修消防通道,损坏其美容美发店内的财物,双方对损坏店内的财物赔偿协商未果,故报警。民警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详细询问双方后,得知,兴威名城二楼四喜富侨水会是2014年05月01日与兴威名城产权所有者兴威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兴威集团将兴威名城一、二、三楼全部租赁给四喜富侨水会,合同自2014年05月18日起至2029年05月18日止。而兴威名城一楼尚艺美容美发店现在的店面是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与兴威名城产权所有者兴威集团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转租,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违反租赁合同不得转租的规定,将兴威名城一楼尚艺美容美发店现在的店面租赁给游一周,游一周再将该店面租赁给周雷,周雷再转租给尚艺美容美发店,尚艺美容美发店在租赁到该门面后,将兴威名城一楼南侧的消防通道非法占有,变改成尚艺美容美发店的营业部分。现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与兴威集团已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兴威名城一、二、三楼的租赁合同关系,兴威名城尚艺美容美发店门面的使用权已归兴威名城二楼四喜富侨水会所有。游一周与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就兴威名城一楼的租赁合同进行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进行终审判决,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与游一周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14年03月15日解除。兴威名城二楼四喜富侨水会当时正在进行装修,忙于开业,即将面临消防检查,而尚艺美容美发店将兴威名城一楼南侧的消防通道占用、堵塞,四喜富侨水会方经多次联系未果后,认为自己对兴威名城一楼南侧的消防通道拥有使用权,故单方面将兴威名城一楼南侧的消防通道打通,从而造成兴威名城一楼尚艺美容美发店内的财物被损坏。双方在兴威名城调解未果后,报警,到金盆岭派出所,我所请金盆岭司法所驻我所的调解律师解勇为双方主持调解,在解勇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兴威名城二楼四喜富侨水会一次性赔偿尚艺美容美发店35000元的损失。由于四喜富侨水会未带足额现金,当天未签订调解书,达成赔偿事宜。双方同意第二天约时间再签订调解书,达成赔偿事宜。
2014年10月20日,解勇律师告知金盆岭派出所对尚艺美容美发店处警的值班警长黄海波,双方于2014年10月15日达成赔偿意见后,双方并未到金盆岭派出所来签订调解书,履行赔偿事宜。警长黄海波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所领导张伟力汇报此事,并联系双方,要求双方到派出所,对此事进行处理。双方于2014年10月21日到金盆岭派出所处理此事。在解勇律师的主持下,双方同意之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四喜富侨水会赔偿尚艺美容美发店35000元的损失,解勇律师将调解书制作好后,双方开始履行协议签名付款。尚艺美容美发店在签订调解书时,并不是以尚艺美容美发店的名义进行签订,而是以孙火清的名字进行签订。四喜富侨水会方对此提出质疑,并指出,尚艺美容美发店有多个股东,签订调解书时,必须以尚艺美容美发店整个店的名义进行签订,不能以某一个股东的名义进行签订,否则,其他股东再次要求赔偿,我方就得再次进行赔偿。在此情形下,双方未能履行调解书的签订,达成赔偿事宜。解勇律师将此情况告知警长黄海波,警长黄海波得知这一情况后,再次将此事汇报至所领导张伟力,并告知尚艺美容美发店方,要求对方将尚艺美容美发店的公章带至派出所,以尚艺美容美发店的名义签订调解书。尚艺美容美发店方也同意以尚艺美容美发店的名义签订调解书,处理此事,并要求另约时间再进行调解书的签订和履行赔偿事宜。
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我所多次联系当事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完此事,每次尚艺美容美发店方都以各种理由,未能到金盆岭派出所处理此事,直至2014年11月25日,双方到派出所对此事进行处理,并支付赔偿款。双方在解勇律师的主持下,再次对此事进行处理,就赔偿问题,现四喜富侨水会方已不愿出35000元赔偿损失,认为尚艺美容美发店方赔偿过高,只愿意出18000元的赔偿损失。双方再次未能就此事达成赔偿事宜。双方同意就此事再次进行调解处理。2014年11月25日双方再次到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未能就此事达成处理意见。
2014年11月29日,尚艺美容美发店方再次要求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警长黄海波再次联系四喜富侨水会方,并就调解处理此事进行协商,四喜富侨水会方称,之前要付赔偿款时,对方不按要求履行调解书的签订,致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方现不愿意就此事进行调解处理。尚艺美容美发店方在要求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要求我派出所对此事进行立案,并出具书面答复。我派出所在尚艺美容美发店方的要求下,对此事进行受理,并对报警人孙火清、当事方周蜜、张梅等做了笔录,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现已将该案的受理情况、调取的相片、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汇报至分局法制,分局法制研究认为,此事情系经济纠纷,报分局领导批示后,决定不予立案。特此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