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胡市长:目前长沙市抓私家车有偿载客的处罚与黑车非法营运处罚条款属同一条款而且是顶格重罚,执行的是《长沙巿交通行政执法局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一)》,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凼的通知》和《长沙市公共客运条例》不一致甚至是相违背,首先是惩治对象主体黑车非法营运,是指套牌;假牌下线的士从事非法营运,而并非私家车有偿载客。其次是力度,黑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处5000—3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重罚。对私家车有偿载客一律顶格重罚与上两法规相违背。在执行的法律依据上存在违法行为,一是执法人员有诱骗行为,部分执法人员不穿制服拿着物品;或背着袋子男女执法人员扮情侣;夫妻站在路边等着私家车上当。二只要有私家车靠边停车,有乘客愿意付费乘车,不管上未上车;不论谈未谈价都按黑车非法营运重罚。未谈价;未车;未营运;未付费何来有偿载客。尊敬胡巿长:据说执法局领导说“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执行都是遵照您的指示”,我不知道是在给您贴金还是抺黑,广大长沙市民的看法是党中央政策法规是好的,下面和尚把经念歪了,假如;只能是假如因为这一辈子您不可能是一普通市民,请您在普通巿民角度,您开车路过一老人抱着小孩;或者是一孕妇站太阳下;当时下着雨或雪招手拦车,您当时不急动了同情心停了车,涉嫌非法营运车被扣需罚款2万,您作何感想?您感觉《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与执行是否正确呢?如果这一地方性法规制定与执行是您的杰作,作为长沙的市民只能无语,有谁能拿石头打天呢?
信件收悉,现将具体内容回复如下:
来信反映问题一:来信人认为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对对私家车有偿载客与黑车非法运营处罚适用同一条款,且顶格重罚不合理。
回复:来信人信中提及的“黑车”应包括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假牌、套牌、下线出租车以及私家车,均属非法运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长沙市2014年城区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有关对非法运营“严管重罚、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自2014年2月14日起,对小车非法运营行为的处罚标准均按《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一)》第二款的规定处20000元罚款,该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来信反映问题二:来信人认为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对小车非法运营行为处罚标准《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一)》这一地方性法规,其制定违背了国家法律。
回复: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结合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一)》,该执行基准属规范性文件,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来信反映问题三:来信人认为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执行的法律依据上存在违法行为。
回复: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打击非法运营工作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运营车辆,禁止使用类似于“钓鱼执法”的方法进行取证、扣车。来信人若对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