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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彻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渎职,枉法行为!

2018-4-20 18:29:10发布140次查看
本人于2013年9月22日向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实名举报“长沙向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向东山椒萝卜脆”产品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未能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1)标注含苯丙氨酸的警示语.
一:在举报信中举报请求事项根本没有要求企业赔偿而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空捏造举报人要求企业赔偿!
二:“长沙向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向东山椒萝卜脆”产品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未能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1)标注含苯丙氨酸的警示语。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可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帮不法厂家开脱,对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8月12日发布了国质检法〔2009〕365号《关于贯彻关于贯彻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置若罔闻,竞诡辩《食品安全法》为上位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为下位法,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具体化。根据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相互不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层级较低的规定。长沙向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向东山椒萝卜脆”产品,根据gb2760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阿斯巴甜,而该产品标签标注的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未标注“含苯丙氨酸”,属于食品标识不规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第二十七条设定了非常明确的罚则,根据专业法优先,后法优先等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三: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诡辩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以权代法当作护假、纵假、容假的保护伞,如此执法,使法制蒙羞,让公平正义汗颜!恳请市长彻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渎职,枉法行为!
无怨无悔04:
你关于对我局在处理由你举报的长沙向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向东山椒萝卜脆”产品标签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未标注含苯丙氨酸问题存在异议的市长信箱信件(信件id520155)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于2013年9月24日收到你寄来的关于对长沙向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向东山椒萝卜脆”产品(生产批次为2013-4-28)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未标注含苯丙氨酸问题的申诉举报函,收到举报信后我局即安排执法人员到长沙向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向东山椒萝卜脆”产品包装上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未标注含苯丙氨酸。你所举报产品属于食品标识不规范,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不规范标注的包装袋,并限期整改。2013年9月30日我局已将处理情况向你做出了答复。
你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11月5日通过咨询信件、湖南红网调查函(红调字[2013]0898)等方式提出的对该案件处理法律适用等问题,我局均明确了“根据专业法优先,后法优先等法律适用原则,该投诉事项应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意见,并将此以回复函的形式对上述信件逐一进行了解释。
以上情况,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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