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为什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迟迟没有结果?

2018-4-20 17:28:42发布44次查看
为什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迟迟没有结果?
我叫潘印中,是宁乡县东湖塘镇燕山村枫树组村民,家中四口人,女儿在读高中二年级,儿子在读初中二年级,我长期在外打工挣钱养家,妻子许香元,勤劳持家,照顾儿女,赡养我年老多病的母亲,本来过着不算富裕但很幸福的生活。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妻子许香元2016年10月13日早上六点二十分左右骑摩托车在宁乡县东湖塘镇袁家湾往陶家湾方向一公里左右处被一辆(湘01d5178)无任何保险的农用车撞成重伤,导致全身十多处骨折(部分粉碎性骨折),颅内有小块淤血,肇事车辆却当场逃逸,事发后,由过路热心群众打110、122报警,120救护车迅速将她送往宁乡县人民医院急救,经过医生48小时的紧张抢救,得以使妻子从昏迷中苏醒,在重症监护室经过六天的抢救后,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一条命算是保住了!而逃逸事故当天上午和第二天交警队对肇事司机做了两次笔录,交警队事故第二天才将肇事车辆控制,并于10月16日在东湖塘镇派出所也做了调解,肇事司机都承认了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而事故至今近二十天了肇事司机不但没有拿出一分钱医药费,而且还在四处散布谣言说自己没有责任,想翻供。
而目前妻子的手术还没开始,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就已花掉近十万,把家中微薄的积蓄用完后靠着兄弟姐妹、亲朋戚友的解囊相助才得以勉强维持。妻子十几处手术眼看就要陆续进行了,而这些手术的巨额费用还没有着落,后续漫长的治疗所需费用(初步估计不少于四十万)对我这个靠打工维生的农民来说还是一个天大的未知数,医院里一张张催款单就像一片片刀片在剜着我的心,能借的都借遍了,我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妻子停药而做出放弃治疗的无奈选择。也正是这起飞来横祸使本来幸福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使我妻子原本健康的身体将落下终身残疾,使全家的生活重担只能靠消瘦的我来支撑。真是祸不单行,我娘得知儿媳许香元受重伤后又急得突然中风,也在宁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事故至今,我们伤者家属多次向相关部门机构请求、反映、求助加快案件的处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说要等对肇事车辆的鉴定结果出来。可相关部门机构一会说要等天气晴朗才能做鉴定,真到晴天了又说正在办理市委领导督办的另一起后面几天才发生的交通事故鉴定。
在此之前我们伤者家属一直非常相信政府执法部门,但时间过了这么久仍没结果,所以今天有几个问题向胡市长报告:第一,为什么交警队第一次传唤肇事司机及车辆后又把人车都放了?第二,事故第二天再次传唤时为什么又把肇事司机放了?是不是我们普通百姓的事最大也是小事?普通百姓的事就可以迟迟拖延不决吗?由此我们伤者及家属也只有在此请胡市长您为我们做主了,恳请督促相关部门机构抓紧时间、秉公办理。肇事司机迟迟不能将医药费到位,我都要崩溃了!!!我家再也伤不起了,不然就要出其他人命了!跪谢!
反映人:潘印中
2016年10月30日
附件1:qq图片20161030092440.jpg
网民“遨游大海”致信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为什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迟迟没有结果》的问题,我队已收悉,现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3日06时25分许,许香元驾驶(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x080线自西冲山往袁家湾方向行驶,途径宁乡县x080线东湖塘镇牛山村石坝组地段,遇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王尚君驾驶的湘01-d5178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因许香元驾车超车时未确认与被超车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致使(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右侧与湘01-d5178大型轮式拖拉机左侧发生刮擦,致使(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擦侧翻倒地后,湘01-d5178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左后轮碾压(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轮,造成许香元受伤,(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尚军驾驶湘01-d5178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离开了现场。
二、案件调查经过
1、我队接警后,民警廖建平、朱德礼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现场相关证据。后段办案民警对事故周边进行了走访调查,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确定了湘01-d5178为肇事嫌疑车辆,并暂扣了车辆。
2、我队委托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湘01-d5178与两轮摩托车是否有接触进行检验鉴定。2016年11月17日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2016年10月13日06时25分许,在宁乡东湖塘镇西冲山村石坎组路段的沥青路面,许香元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84144)随湘01-d5178号大中型拖拉机向前行驶,杨清华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889050)随后,由于许香元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84144)行驶速度高于湘01-d5178号大中型拖拉机的行驶速度,许香元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84144)接近湘01-d5178大中型拖拉机对应车身中部位置时,许香元、其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84144)以及车上所载物品(横置在踏板)与湘01-d5178号大中型拖拉机的及所载的超出车身的物品相接触,致许香元、其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84144)失控向右翻倒在路面向前划移,湘01-d5178大中型拖拉机的左后外轮碾压接触无号码两轮摩托车(车架号84144)的车身左后部及后轮左侧面部位,其时随后的杨清华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889050)的前轮碰撞接触许香元驾驶的翻倒在路面的被碾压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84144)的左侧饰板破损部位,致杨清华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889050)失控翻倒沿行驶方向的左侧路面边线方向滑移的事故形态。
3、2016年11月25日我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尚军负许香元与王尚军事故主要责任,许香元负许香元与王尚军事故次要责任,杨清华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4、因湘01-d5178车方一直未承担许香元治疗费用,我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程序,救助许香元治疗费用四万元。
5、王尚军不服事故认定,于2016年12月07日向长沙市交警支队提起事故复核,目前已在复核过程中。
三、后续处理建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待长沙市交警支队复核作出结论后,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建议许香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此答复。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12月5日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