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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法院系统收费任性

2018-4-20 16:51:54发布45次查看
#长沙法院收费任性#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争议金额或价额,但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但目前,长沙中院违反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大幅提高收费标准,对财产争议金额1万元以下的案件一律收费800元。对此,恳请市政府关注解决,以保障老百姓诉权,保障民生!
jiufang:
您好!您给市长信箱寄送的《长沙法院收费任性》的信件已转我委。现就您所提长沙法院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院部分案件爱理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2]80号)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2007)第481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对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是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的标准。我们已督促长沙法院系统按文件规定正确收费。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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