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长沙市住建委房地产开发处
2014-03-21 09:40:00 电话与贵处工作人员沟通商品房问题,贵处要求提供文字材料,故做如下说明:
本人在长沙岳麓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地址:含浦大道109号华润橡树湾;开发商:湖南华润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1日交房。按照约定及开发商通知,于2013-12-21前往该楼盘查验房屋,经专业验房公司检验:1、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黑白可视对讲等安防系统的安装;2、室内墙空鼓面积达40%以上;3、室内墙存在严重掉灰等。基于以上情况,没有完成房屋交付,并提交整改通知给开发商,要求其尽快进行整改,当时开发商承诺按照合同在2个月内整改完成,并及时通知业主。
至2014年2月底,仍未收到开发商整改完成的通知,于是多次电话催促,至2014-03-09下午5时左右,开发商电话告知已经整改完成,要求业主收房。因工作原因,本人于2014-03-16前往其售楼部办理收房,检查房屋时,发现墙内整改基本完成,剩余部分因为我自己急于要装修房屋,准备自己整改完成;但是室内可视对讲仍未安装。本人要求先完成交房,并要开发商依据合同承诺限时安装到位。可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却说因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3-12-31,业主推迟办理交房,要按每日10元向开发商缴纳罚款(因为房屋实测面积稍有不足,故之前购房时所缴纳房款有多余,开发商理应退还。现在开发商要强制从理应退还的房款里面扣掉推迟办理交房罚款)。
本人认为此行为及其可耻,希望监管部门为广大市民做主,不要让开发商仗着财大势大,随便欺压百姓。
本人诉求:
1、限期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安防系统的安装,并调试到位;
2、无条件退还应该退还给业主的房款;
3、取消所谓的推迟收房罚款(因为推迟收房是因为开发商未按合同完成导致),并就之前对业主的态度道歉。
4、退还业主从2014-01-01至所有合同约定项目完成日止这一时间段内的物业管理费,因为开发商未按合同完成,故此期间物业管理费按照相关条例,应由开发商支付。
你好,信中反映问题涉及合同纠纷,建议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