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晚,本人女友贺丽<23岁>步行至长沙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凤亭路口公交车站被一辆车牌为湘a3344f的小型私家车逆行撞成重伤,<肇事司机许山长沙本地人,于2012年9月18日拿的驾照>,当晚送医院抢救做开颅手术,数日后肇事方许山告诉我们家属他能肯定百分百的是五五责任,两个月后交警队通知责任果然与肇事方警告的一样,在事发后的第二天肇事方曾打电话让其司法局朋友对贺丽爸爸进行恐吓,说其等厉害关系,肇事方并总是在家属面前说自己有关系但从来没去找过这类的话,但因此次事件交警队处理的所有细节中的破绽与猫腻百出!
责任书下来后我们找过开福区交警大队讨要说法,让其部门给我们一个让受害者承担此责任的理由与证句,然而交警部门一直对我们视而不见或忽视我们的问题,并每次我们都要买烟他们才能停下来跟我们好好说话,对于理由和证句交警队只会咬住一条说贺丽是穿越双实线,但交警拿不出任何有效证句来证明受害者是穿越双黄线的。1,没有录像。2,没有刹车痕迹。3,肇事车辆被交警拍照取证时己不是第一现场,而是把车辆停放在事发地点前面三十到四十米的前方靠马路右边停放进行拍照取证。4,受害者大量血迹在道路西边离双实线有两米距离,而肇事车辆不是正常道路行驶。5,肇事方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证明贺丽是越双实线被撞。6,肇事车辆撞击的部位是在正前方位置,而不是侧面,撞击物体后,物体的冲击方向不会向左边<西边>道路而移动。以上六点足以证明交警执法存在太大的问题。完全改变了中华民族这四字的意义!
在2013年1月21日我拿着开福交警大队定出的五五责任打车去交警支队进行复核,路上与一位老的士司机谈论这个问题,的士司机直接告诉我说拿到支队去复核结果也是一样,大队与支队是一家人,现在的社会你应该懂,肇事方是本地人又有厉害关系,你们是没办法的。一个多月后支队结果下来果然跟那位老的士司机说的一样,还没任何改变。在复核的一个多月期间我数次去找长沙交警支队询问了解进程与复核是怎么样一个过程,但一次都没有见过那位负责人,每次都是那位接待告诉我人不在,出去办事了。有时打电话问也是这样的答复,那请问这个责任是不是根本没有调查过。
本人经过这次事情听周围语论,对于现在这个社会我们弱势群体只能认命。对于所有人都这样说,我还是相信这个中华民族还是会有清官,会有为受害百姓站出来说话的父母官,我也没想过社会执法部门会逼我们弱势群体做傻事!我希望在这次十八大与两会期间能让我女友别受这么大的冤屈,我女友跟我五年从没有对任何人撒谎,为人非常的好,在他公司与她租房的周围都知道她的为人,非常讨人喜欢。我女友回忆这次车祸一直对我们说他还没有走到中间去就被撞了,因此为什么交警就相信肇事方的说法呢, 本人求政府领导能重视此次事件,还我女友公道,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好人不应该受到一些腐败执法部门这样对待!
此次事件以过去数月了,对于我们受害者这方是非常的急,跪求为受害者做主的父母官出来洗净冤屈,还原社会事件真相,维护中华民族的精神与国家治安正常!
注:本人前期以匿名方式把从开福交警队拿出来的资料给株洲交警支队与湖北荆洲交警队表示看法,得到的说法都是此案猫腻严重!
谢谢!领导辛苦了!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来信。2012年10月29日23时10分,许山驾驶湘a3344f小型普通客车沿湘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0二三路灯杆段时,遇行人贺丽(系李明女友)在该路段由西往东越双黄线横穿道路,发生湘a3344f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贺丽相撞,致贺丽受伤及湘a3344f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行人贺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许山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上述两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贺丽、许山均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贺丽不服,提出复核,支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认真审查和集体研究,从引发事故的角度考虑,贺丽不走斑马线随意横穿道路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从照顾伤者贺丽出发,支队维持了认定书。
对于该案开福交警大队本着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督促小车驾驶员根据责任积极配合伤者家属抢救伤者,已垫付医药费十二多万元,贺丽后续手术费用基本凑齐,并且该肇事车也一直暂扣在施救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