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是长沙县榔梨镇龙华村六组村民柳卫,身份证号430121197701181799。我组集体所有土地在2008年之前由长沙县政府全部征收完,长沙县政府领导在村民大会上承诺:为村民预留8%的生产生活用地。当时我的田地全部征收,但房屋没有征收。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 “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精神,我也应该享受8%的生产生活用地,但从征收至今,我一直是失地农民!
2011年,我的房屋也征收了,按长沙市政府103号令新政策征收,对于之前已经征收的田地,长沙县政府部门还是没有提及已经过去的8%的生产生活用地!
2013年,我组在2008年之前既收了房屋又收了田地的村民不但享受了房屋安置,而且享受了8%生产生活用地的货币补助,而我组像我一样当时只征收了田地、没有征收房屋的村民却没有任何补偿!请问政府领导: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民,失去了田地,我们如何生存?虽然我们的房屋在2008年之前没有征收,但所有的土地都收完了,就算房屋不给安置,为什么8%的生产生活用地补助也没有?同一个组的村民,为什么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待遇?
就此事我曾向龙华村村委反映过,得到的答复是:8%的生产生活用地补助买了社保,可是房屋征收的时候不是已经代扣了吗,为什么还要从8%的生产生活用地补助中又扣一次?我也向长沙县政府部门反映过,得到的答复是我的房屋是2011年按103号令征收的,只有2008年之前按60号令征收的才有8%的生产生活用地补助。可是2011年征收的只是我的房屋,我的田地都是2008年之前同一批征收的呀!
在此,我请求省市政府领导,为农民的生计着想,公平公正地对待在2008年之前同一批征收的农民!
长沙县榔梨镇龙华村六组村民:柳卫
2014-07-16
龙华村按60号令拆迁的8%生产安置留地指标已核算到龙华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经营处理方式由该村集体按村民自治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