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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归还我的准生证

2018-4-19 6:19:16发布51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芙蓉区东湖街道合平村的一名普通妇女,今年26岁,已经生育一男孩。感谢中央好政策,开放单独二孩,我丈夫是独生子,可以享受政策。我现怀孕38周,本月23号是预产期,所有准生手续都已办理ok,但在8月17日,东湖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以准生证还有区计局还有个章没盖为由,将本人的准生证收至上去,至今日准生证仍未归还,我现在临盆在即,没有准生证,我的孩子将被计外,请领导能否在百忙之中看下能否帮忙拿回准生证,让我的孩子不被计外。
对于来信人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湘人口发[2014]9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解释,2015年1月26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2015年1月26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了相关优惠待遇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则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待遇。
2、根据芙政发[2013]9号《关于印发《芙蓉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施方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一款4、5项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了集体收益分配(含土地补偿费分配)、征地补偿安置等优惠政策后,再生育子女的,原已享受的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待遇全部退还,并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被征地的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分配保障住房和重建用地面积后,再生育子女的,应按照当时签订的协议约定返还标准,以货币形式返还享受;没有签订协议的,按当时享受保障住房时的建设成本(含土地成本、手续费、工程费、配套费及各项税费等)扣除保障住房购房费后或土地成本扣除个人支付费用后,以货币方式返还,并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再生育证》是由卫计局审查发放的行政许可证件。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受区卫计局委托对申办此证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交区卫计局审核,区卫计局批准后发放《再生育证》。如果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与政策相违背,区卫计局可将《再生育证》收回。
4、经工作人员查实,来信市民属于今年1月26日后凭《独生子女证》享受了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农村居民,根据湘人口发[2014]9号文件和芙政发[2013]9号文件的规定,居民需返还已享受的独生子女证补偿款后可领取《再生育证》。居民不愿退回补偿款,所以区卫计局将该居民的《再生育证》收回。街道计生办接到市长信箱的信件后,于8月24日下午与居民在合平村村委进行了见面解释,再次向居民传达了这两个文件的精神与内容。计生办表示居民只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补偿款退回至区财政非税收账户,经区103号令拆迁办、区国土局、区征地办核实共计金额:壹拾贰万玖仟壹佰贰拾肆元整(¥129124.00),即可领回《再生育证》。居民未能当场签署承诺书,目前已将承诺书带回家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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