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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也应一视同仁分配征地补偿费

2018-4-18 16:25:01发布59次查看
我叫彭小红,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原籍湖南省望城县雷锋镇石塘村东风组,1999年3月15日与肖亿军(原望城县雷锋镇雷锋村板塘组6号)结婚,婚后户口即迁至雷锋村板塘组6号,2006年10月19日离婚,2007年8月15日,单独立户(详见户口登记卡),十三年来,我的户籍至今一直在板塘组6号(后因区划调整,雷锋镇雷锋村由望城县划归岳麓区东方红镇,并更名为荷叶坝村),每年都按时还粮纳税,一直没有再婚。
2012年9月29日,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民委员会出台了一个《荷叶坝村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详见附件),该《方案》第四条第5项规定:……离婚妻子享受全额的20%份额,无情地剥夺了我的基本权利。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也是我一辈子的全部依靠!现国家依法征收,本是无可厚非,但作为该村的一员,应当平等地享受土地征收费的分配权。该《方案》平白无故地夺去了我80%的份额,明显不合理,也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特此报告,恳请市长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一个弱女子的呼声,纠正《荷叶坝村土地两费分配方案》中不合法的条款,给我这个小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

礼!
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板塘组6号
2012年11月5日
联系电话:13786107179
彭小红:
你好,你向长沙市市长信箱递交的信访事项已转至我镇,现由我镇向你进行答复,对你提出问题经我镇调查核实,将情况回复如下:
你本人为荷叶坝村板塘组村民,系东方红镇1804亩项目拆迁户,1999年因婚嫁将户口迁至现东方红镇荷叶坝村,2006年经望城县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户口一直在荷叶坝村板塘组,且已单独立户。
你提出的《荷叶坝村土地两费分配方案》第四条第5项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离婚后再婚或多次结婚的,根据婚姻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只承认一个妻子及其子女和独生子女证参加集体全额分配。离婚妻子享受全额的20%份额等内容”不合理,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经我办调查,因在荷叶坝拆迁过程中,利用假离婚、假结婚等方式获取拆迁利益的情况日益严重,村支两委考虑到需要遏止此种情况继续发生,综合考虑全村情况,决定按照村支两委“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分配方案,该方案通过了村支两委会议、扩大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议通过,也代表着荷叶坝村大部分群众的共同意见,我镇也就此事项积极与村、组进行协调,但由于此方案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我镇无法过多进行行政干预,多次协调无果,如你个人对该分配方案仍存在异议,建议你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特此回复。
东方红镇综治办
201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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