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
本人通过长沙市公开招聘于2016年8月正式入职长沙市属事业单位,在入职该单位前正常缴纳社保,但由于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的资料审核较慢,本人所在事业单位于2017年4月才为本单位所有新进员工补缴自2016年9月以来的各月社保费用,本人现已怀孕近8个月,本以为有事业单位的保障,女性分娩能享受应有的生育险和生育津贴。但是根据长沙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以及本人再三向所在的产检医院确认后,本人由于社保是属于单位补缴的,其中生育保险是必须正常连续缴满10个月才能报销。本人入职事业单位一年多,由于上级部门的各项审批程序导致的本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不能报销问题应该由谁负责呢?不应该由市政府领导部门向长沙市社保局解释说明一下吗?本单位就有相当部分女职工面临该问题,请领导就此问题给予回复!
来信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省直生育保险保障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医险函〔2006〕52号)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以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我市根据以上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