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明太花炮厂新建的厂址是:浏阳市张坊镇陈桥村梨树组,它是在2010年春由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以招商引资为由,而包揽办理一切手续的单位,它的存在对陈桥村梨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造成了13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不法企业。
明太花炮厂在2010年春由浏阳市张坊人民政府和陈桥村委会干部,经过1年多的时间,用不正当的手段在2012年春才取得20多户有关村民在意向合同书签字,同时在基本粮田保护区内侵占粮田70多亩已毁近50亩、林地400多亩已毁200余亩、湿地和旱土40余亩,整个占地面积500余亩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土地性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破坏生态平衡的一个典型违法企业。
明太花炮厂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7月23日,未与本人商议,也未经本人同意,在本林场承包的有林地内,先后5次毁林面积5亩多,纵使本村村民张声远盗伐本林场林木,面积3亩多,林木近400根,直接经济损失约14万元。在2012年4月17日明太花炮厂首次毁林建厂的行为后,本林场多次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反映明太花炮厂的不法行为,要求各有关单位制止明太花炮厂毁林建厂,并赔偿侵占本人的合法利益报告,至今都没有答复,各有关单位互相推诿,敷衍本人,并充当明太花炮厂进行不法行为的保护伞,欺上瞒下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办理不合法的手续而达到其合法取得用地手续审批的目的。
综合以上几点及浏阳市各有关单位的行政不作为的做法,现特具报告,望各级政府部门为民作主,保护基本粮田、保护生态平衡,营造和谐社会,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停办明太花炮厂用地的一切不合法手续的审批。
致礼!
浏阳市高岭林场 曾护国
联系电话:13874869529
2012年9月14日
曾护国同志:
你关于我镇陈桥村明太花炮厂建厂信访问题的交办件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信访人反映明太花炮厂合法性问题。信访人为张坊镇陈桥村田子组村民,其反映的明太花炮厂是长浏高速公路拆迁企业,也是张坊镇2010年度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预计投资1000多万元,投产后年产值将达6000万元,解决300多村民就业,年发放社会工资1000万元以上。该厂落户张坊镇陈桥村心田组境内,租用该村土地200多亩,给付村民土地租用补偿40多万元。信访人反映花炮厂是一个给村集体和村民带来130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不法企业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信访人反映明太花炮厂用不正当手段侵占村民土地和破坏生态问题。陈桥村村委会与明太花炮厂签订了《村企管理服务协议》,协议规定陈桥村村委会通过集约土地引进明太花炮厂落户陈桥村,村委会负责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调处用地范围内土地的争议和纠纷工作。陈桥村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与村民协商后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所有村民都在协议书上签字,花炮厂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给付了租金。明太花炮厂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土地地和林木砍伐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同时做好水土流失保护工作。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信访人反映明太花炮厂毁林建厂和相关单位处理问题互相推诿、敷衍问题。明太花炮厂在建厂和修建道路时,需对租赁的林地内的树木进行采伐,该厂按规定对采伐山场进行了规划设计,申请了63立方米商品材采伐指标,并依法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明太花炮厂对各采伐山实施采伐,都是由村委会通知山场的林地所有人(即山主)按规划设计进行采伐,各采伐山场的四至界限也由山主自行指认,采伐后的林木都归山主所有。明太花炮厂在整个采伐过程中,是林木采伐的主体,但各项程序都合法,不存在盗伐林木的行为。
关于信访人提出的滥伐林木问题,根据市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对案件的调查,确认为村民组长张声远在山林承包人张平辉和陈贤武的山林内,未经批准砍伐林木用于修建厂区道路。该案主要是张平辉在指定山林界限时没有确认四至界限,砍伐人张声远雇佣的民工林春红对张平辉与陈贤武有争议的山林内树木进行了砍伐。根据市林业执法大队认定,张声远在张平辉及陈贤武的纠纷山内共采伐杉木9.777立方米,其中纠纷山场6.14立方米,张平辉山场3.637立方米。张声远是在取得山主张平辉的同意才到山场进行采伐,其行为不属于盗伐林木,该案已由市林业执法大队作为滥伐林木立案并作出处理。根据测量,明太花炮厂修建道路通过陈贤武的山林长度为124米,宽约6米,实际占用面积不到1.2亩,信访人提出明太花炮厂挖毁林地5处,总面积5亩,砍伐数目400根信访问题不属实。
明太花炮厂租用陈贤武的山林为桃树冲右边山林,曾护国与陈贤武签订的山林流转面积为13亩,租金为4680元,但明太花炮厂租用陈贤武林地租金是按实际面积33亩计算的,租金为33000元。我镇在组织曾护国与陈贤武以及明太花炮厂进行调解时,陈贤武表示愿意拿出16500元给曾护国,山林内的林木由曾护国砍伐处理,收益也归曾护国所有,但曾护国却不满足,狮子大开口,要求明太花炮厂赔偿其损失40多万元。由于分歧太大,相关部门组织了几十次的纠纷调解,但都没有达成和解。信访人反映政府和相关单位互相推诿、敷衍的问题不属实。
特此回复。
2012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