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目前于去年十月份去世,享年85岁,其户口地没有要求火葬,但她有两儿子居住在长沙县开慧镇,按照当地政府必须火化,费用由民政局报销,因其户口是外地的,镇上不同意报销,后我在政府网站咨询,只要村上证明她是长期居住在她儿子家就可以报销,后联系镇民政办也是这样答复的,等我将手续办好,镇民政办就是不同意,本月4号投诉,得到答复是:死亡人员在二个月内提交村出具的该死亡人员及其子女长期居住在镇的证明,直系亲属本人身份证明,死亡居民火化证明原件和火化费票据,公安部门厨具的销户证明,审批合格后同意给予您补助。试问死亡火化二个月内办理,过期作废,是那一号的文件,死亡居民火化证明原件交到火葬场,哪里再有,几百元钱的报销要我跑到另外一个县公安部的出具销户证明,我们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坚决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公民,这样被你们愚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你们就是这样学习的吗?补偿款可以不要,但请求给我们一个说法,讨一个公道。!!!
感谢您的再次来信。
一、根据长沙县民政局、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实行政府补助的实施办法》(长县民发〔2013〕19号)文件,现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摘录文件中原内容:1、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明、死亡居民火化证明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确认的无名尸体证明及补助申请表,到镇、街道民政、财政部门领取遗体运输、冷藏、基本火化补助费,对其他补助项目,凡符合补助条件的须提供相关费用的合法票据一并办理审批补助手续。2、城乡居(村)民死亡火化后,其家属应在二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并备齐所有资料及时办理补助申领手续,超过二个月不予补助。
二、死亡居民火化证明是由火葬场开具出来的一式二份,并不会收死者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因是文件规定殡葬报销需要的资料,需要您跑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给您带来不便,还请谅解。感谢您对我们殡葬工作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