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华润凤凰城三期17栋301的业主,2014年6月28日应约去交房,发现房屋有多处质量问题:1、阳台有一幅栏杆没有安装;2、阳台地面放坡相反,地漏高出地面2公分;3、阳台上梁偏模2公分以上;4、客厅窗台渗水;5、地面多处空鼓;6、厕所护栏未安装;7、阳台栏杆油漆大面积磨损。当时提出要求尽快整改。8月份通知整改好了,我从外地赶过来交房,发现阳台偏模、厕所护栏、阳台栏杆油漆等问题依旧未处理好,承诺马上整改,直到10月下旬才整改完,通知交楼,期间整改4个月,原计划年底做新房的计划不能实现。交楼时对业主没有半点歉意,还要求交整改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说11月1日未交房还要收取滞纳金。我认为这极不合理。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恳请主管部门予以帮助,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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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市长信箱(id656377)收悉。
经我委物业监管处工作人员与物业企业及投诉人联系核实,物业企业与开发商进行了协调,但开发商反映,按照合同约定,投诉业主要求整改的地方不属房屋质量问题,并在60个工作日完成了整改,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投诉人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出具整改确认单,那么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整改期间物业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感谢你的来信,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