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再次质疑“市公安交警支队的回复”

2018-4-17 10:48:44发布77次查看
“5万元事故押金收取和押金尚未退还理由:当时由民警协商下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续赔偿事宜,后双方协商无果,小车当事人需要提车,故根据当时案件情况,收取事故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请问:1、对于本人反馈的意见,回复人员是否调查了案件的详细资料?没有充分的调查就回复,是不是不负责任?从回复的情况来看,应当没有。 2、我方(现场事实清楚,当值交警也早已说明,明显不是主要责任方)持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交强险及三责险10万元,难道还不是有效担保??? 5万元一年的最低基本利息就是1500元,每年有多少这样的5万元??? 现实执法中存在的明显曲解法律条文的现象,已经把一项本来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法律,变成了彻头彻尾为执法部门捞取非法收益的工具!!!每天都在发生着的这类非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希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能引起重视,而不应当让当事职能单位自己监督自己,简单地敷衍了事! 再次要求,责任部门对于非法占有5万元所谓押金的行为能给予检讨并退还非法所得1500元。同时,正因为这样的案例每天都在发生,希望能公开这一系列回复和质疑,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政府的真实立场,掌握正确的法律知识和程序,监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减少贪赃枉法现象的发生。 “关于580停车费和拖车费用问题。停车场属于社会化管理,此次交通事故案件,拖车和停车场收费为企业所有,并非交通管理部门管理,580元费用并非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请您咨询物价部门。” 不错,交通管理部门是没有收取这580元,但他们和这类企业难道没有任何关系?作为受害方的车辆,尤其没有义务支付这种非本人意愿的拖车和停车费用!!!被收取580元所谓的社会化管理停车场的停车费和拖车费,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请正面回答。
第一:收取的5万元,是根据医院提供需要治疗费的参考数额。这是用于伤者的治疗保证金。你投的10万元保险款,是不能马上打入患者的医疗费中的。伤者治疗费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会怎么做?我们也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的亲人被车撞伤,没有经费治疗,你会如何做呢?
第二:如果对于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任何违纪行为,您可以将证据提供给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察部门。
第三:事故中如果达不成一致赔偿意见,您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乱收费,您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投诉。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