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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华侨假日中心开发商合同违法且无监管部门监督的投诉

2018-4-17 8:02:57发布160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先生,您好,
2013年1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素配置更要通过市场,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不是退出、不作为,而是政府和市场各就其位。”在湖南房地产市场高涨同时,各级政府也是制定多条政策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然而仍有开发商顶风作浪,监管部门互相推诿的事情发生。
华侨假日中心项目位于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路,整个小区住宅2栋,公寓1栋,该项目住宅预计2016年11月28日交房。开发商:湖南华茗置业有限公司,业主提出以下问题,开发商不予解决,且开发商合同违法问题,长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处理,请市长同志为民解决!!
1.电梯间装饰标准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而实际开发商“湖南华茗置业有限公司”未在合同中对公共区域的标准进行承诺;
开发商自定标准,未与业主进行沟通,强制业主接受的霸王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房函[2016]34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建房[2016]2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2.电梯问题:电梯品牌为湖南崇友,该公司2015年才更改营业执照从“立体停车库公司”变更为电梯公司,品牌不可靠,业内口碑很差,问题不断,危害业主人身安全;
公寓电梯为“三菱”,同一小区却区别对待,这是对业主生命的不负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交房流程问题:在业主未请专业验房人员验收时就要业主签署文件,这是对房屋质量的不自信,也损害了业主对房屋质量的监督权;
4.房屋门开向问题:个别业主的房门内开,影响了业主的室内使用面积;
5.全款发票问题:大多业主已经开始月供贷款,而开发商迟迟未开具全款发票,涉嫌偷税漏税,损害业主权力;
6.公摊面积:根据合同及相关信息,华侨公摊面积明显超过售楼员的说辞,例如92.51的面积,实际只有70,算下来公摊明显超过20%,请华侨给出各户型的公摊计算;
刘先生:
您好!您在高新区门户网站网络问政当中所反映的“关于长沙华侨假日中心开发商合同违法且无监管部门监督的投诉”来信我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电梯间装饰标准问题,以购房合同中规定的为准。如有要求,建议业主与开发商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或装饰未按购房合同标准实施,建议您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关于电梯品牌问题,以购房合同中规定的为准。如电梯有质量或安全问题,业主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反映。
3、关于交房流程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的规定,达不到交付标准的,业主可以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4、关于房屋门开向问题,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准,若房屋门实际的开向与施工图不一致,可要求开发商整改。
5、关于房屋公摊面积问题,如有疑问,可以向从事该项目的测绘专业单位(长沙市房产测绘队)咨询。
特此回复。感谢你的来信及对我们工作支持!
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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