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我本人与我妻子于2008年4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因生活须要,准备将我妻子的户口迁入到我的户口所在地:开福区捞刀河镇板塘村。我妻子现在为非农户口,我为农业户口,根据“长公办[2008]230号”文件的内容,我申请将我妻子的户口迁入我名下,同为农业户口。可是我的申请报告在镇政府副镇长审批时,只同意落为非农户口。我觉得现在我们国家越来越繁荣,国家越来越昌盛,近日我们国家又顺利的举办了党的十八大,我党在新一代领导人的带领下,展示了焕然一新的目貌。党的政策更加的公开、公正。像我这种完全不违背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应该是完全可将我妻子的户口落为农业户口的。请领导对我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尽快让我妻子的户口落在我们这边的农业户口。
敬谢!
兰树超
2012-11-23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长沙市公安局的长公办【2008】230号文件可知,夫妻一方系农业户口的,另一方可迁入到农业户口一方落户。
户口迁移时所需材料凭证:夫妻一方系捞刀河镇农业户口,另一方系非农业户口的,除了需要提供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才能落户)之外,还需提供非农业户口一方在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意见、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及未成年子女无住房证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