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的《工资问题》信件长沙市公路局已经答复,但他们的答复纯属推卸责任,扭曲事实。我是01年由长沙公路局统一招聘然后分配至浏阳公路局的,其工资标准由市局确定,经费来源由市局拨付,并且当时市局党委明确与正式工待遇一致,至于编制是当时人事制度改革,当时的党委副书记说以后都不搞编制了,后来的领导也是不负责任,一拖再拖。而现在补发的钱是前几年基本工资津贴,市局却以财政不认可,违背合同和信誉,要我一个弱势群体承担责任,这是违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宗旨的,这是极其不负责任和不人性化的行为。市局的多年的不负责任使我几乎无法生存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我只有恳请市领导为我主持公,不给我搞编制,还随意改变合同扣我的血汗钱,让我对他们充满血的仇恨。但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我只能请求市领导为我主持人间公道,帮我讨回应得的补发工资,给我一条生路。
为盼
此致敬礼
2014年8月1日
肖远珍同志:
您于2014年8月13日反映的工资待遇和解决编制的问题,经多方调查情况,现再次答复如下:
您于2001年9月大学毕业后聘用到浏阳市公路管理局工作,先于2001年9月1日签订了三年聘用合同书,到期后分别于2004年9月1日与浏阳市公路管理局、2005年9月1日与长沙市车辆超限超载集里桥检测站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报酬(合同第四项)根据有关政策和乙方所负担的职务工种,按甲方工薪管理办法确定乙方工薪标准予以发放。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解决您编制问题,并按甲方正式职工待遇享受。甲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障了您的权利与相关待遇。
因切块经费不足,市公路系统津补贴一直未全额发放到位,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明确了在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予以补发,并确定补发人员范围由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共同核定为在编在职在岗正式人员与退休人员。聘用人员不在此次市公路系统津补贴补发的人员范围之内。
浏阳市公路管理局、长沙市车辆超限超载集里桥检测站于2013年7月31日下放至浏阳市人民政府管理,您作为聘用人员一并移交,移交后按照浏阳市所属同类人员待遇享受。
您多次反映的情况,长沙市公路管理局、浏阳市公路管理局、长沙市车辆超限超载集里桥检测站领导和政工劳资人员多次向人社、编办等部门咨询政策,并与您进行了多次交流解释和沟通,明确答复您是聘用人员身份。每次沟通后,您当时对我们答复表示认可,事后又多次上访。对您的诉求,我局与浏阳市公路管理局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请您理解政策,接受事实,安心工作。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201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