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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被欺诈投诉

2018-4-15 21:00:25发布30次查看
关于对湖南省中欣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房屋销售存在欺诈行为的投诉
长沙市市长:
您好!
本人于2013年12月9日与湖南省中欣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签署认购协议书,在该公司开发的中欣国际项目认购了1栋911、912房,当时缴纳了购房定金10万元,并于约定时间共计缴纳了购房款194万元整。在合同谈判过程及签订过程中,本人发现该项目中存在多处违反有关房地产、物价法律法规的情况,我遂多次和我的法律代表与中欣公司进行交涉(具体接待人为部门经理汤英: 13787236206),中欣公司均以“承诺”和“口头保证”来敷衍我,无实质行动表明中欣公司的诚意,导致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协议。
一、一栋房产有两个土地使用权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中欣国际现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两个不同使用权期限的地块组合而成:一块土地权证号为长国用2011第067966(该地块使用权起止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2051年5月19日),另一块土地权证号为长国用2012第051010(该地块使用权起止日期为2005年9月3日-2045年9月2日),也就是说该项目建设在一个土地使用权不能明确、具体确定的地块上,而且一个地块的使用权已经过去近9年,达到总使用年限的约四分之一(商业用地期限为40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也就是说该地块的最低使用年限只有31年;该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原告要在土地使用权届满后提前9年重新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人发现此情况后多次和中欣公司销售人员、业务经理进行交流,协商解决问题,希望能看到关于该地块的政府部门明确使用权期限的相关批文。中欣公司公司相关人员都以正在“办理”,或“保证承诺”会按照长国用2011第067966(该地块使用权起止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2051年5月19日)标注的日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却不能出具土地部门的权威批文。一个已经启动销售多时,快要交房的房地产项目,竟然连地块的使用权限都不能明确、具体的确定,采用“模糊”形式糊弄顾客,以“假定”的期限“承诺”客户将来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却一直不见官方的任何正式批文。且该合同为中欣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欣公司在合同中采用同时提供两个不同使用权限的地块属于明显违规行为(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房对应一地,房、地相随,而不是一房多地)来“糊弄”广大购房者,并且没有特别提示说明,想借此来开脱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欣公司明知使用两个不同使用权限的地块建房为违规行为,却不在合同中予以说明,以规避法律责任。这将导致业主不能按正常途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风险。
经过多次协商,中欣公司均不能拿出令原告满意和放心的方案,只是以公开张贴所谓“承诺”和在“办理中”为由予以搪塞。中欣公司以其行为告知在预期违约,而且是重大违约,将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导致只能拿到已经过去四分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合格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这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原告将不能按照预期对所买卖的房屋进行使用、处分、收益,获得正常的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法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因此如果该地产项目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限,将导致该房屋不能正常流通、抵押等,而不能实现该房屋应该的增值和使用价值。
在销售中,销售人员多次向原告承诺和解释如果购买该房屋,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时会按照使权限较长的那个地块办理,而且出示所谓“承诺”,致使本人相信事实果真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事实说明,中欣公司根本不可能顺利实现承诺,在近期顺利拿到2011年为起始时间的、唯一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这就意味着以他们的行动表明中欣公司已经预期违约。在没有见到正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我方也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购房合同中规定物业费用的收取等相关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且与合同同时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相冲突。
1、该项目房产的物业收费标准由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规定,购房者没有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不符合相关规定,亦强制消费之嫌,不符合合同法诚信、平等的原则。该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用4.8元每平方米、空调基本管理费2.4元每平方米、空调使用费用8.6元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我认为该项目:物业费用收费偏高;且重复收费: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还要交空调基础维护费、空调使用费,涉嫌重复违规收费,且空调是公共设施,是业主的共同财产,还要业主再出使用费,涉嫌重复收费。
2、与合同同时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相冲突:中欣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在与我签订合同时提供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给我,服务合同上约定的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即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3元的标准缴纳,前后相矛盾,存在欺诈、蒙骗我的行为。
我多次向中欣公司表明我的观点和立场,但中欣公司一直不出面,均让销售员以种种理由敷衍塞责、虚假承诺来对我进行哄骗,并未解决实际问题。中欣公司存在以下几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严重损害业主的利益。我找工商局及房产局,均已没法解决答复我,所以只好让市长大人投诉,希望能给予我一个解决方法。
深表感谢!
签名:欧志金
2014年6 月23日
志志金金:
您好!已转开发商,开发商承诺迅速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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