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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出关于浏城桥下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

2018-4-15 19:00:18发布18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在9月底给您写一封信“投诉文艺路社区管辖范围内噪音扰民”,10月11日芙蓉区给于了答复。感谢芙蓉区的有关部门对噪音的重视,跳舞的时间上提前开始提前结束(可能也有天气变冷、天黑得早的因素),但音量没有改变。所以还请芙蓉区社区和派出所的同志多与领舞者进行沟通和宣传。谨提二点建议:一、在音响开启时,能不能拉着领舞者走到马路对面听下,声音没有有必要放那么大,减小音量也可节约电池;二、宣传《噪音法》:(下面截取几点)
中国环境噪音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让我们长沙每个市民能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生活,共创文明城市,让我们共同努力。
长沙市市民
2013.10.17
潮生风起的广场舞,正日益成为社区居民健身的一种文化时尚。这种现象的迅猛发展,也正好说明了我社区居民对精神文明的渴求和对健康身体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了。关于“一米阳光5”投拆我社区范围内晚上广场舞噪音扰民一事,2013年10月22日晚上7点半我社区负责人与领舞者本人进行了进一步交涉,关于音响广播声音太大,告知领舞者《中国环境污染路噪音法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我社区一再强调请他们把音响调小,并在协商中把时间又进行了调整,以前的19:00至21:00改为晚上19:00到20:30,尽量不影响社区其它居民朋友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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