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我叫彭奇志,黄超(户主)男、、黄适(儿),我们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胜利村384号3栋3门506房,属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胜利社区居民.(1992年11月拆迁后转为居民),在1992年11月拆迁前我家原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北郊福安乡胜利村第九组。
原户主我公公黄大可(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当时,全家7口人。1981年经上大垅公社和胜利村部领导批准,1982年在本村新建了一栋住房总面积为186.8平方米的房屋。我家有承包菜地2.53亩,一直以养种业为主,我并在家里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生活无忧无虑,达到小康水平。
1992年国家建设修建319国道。我户属于被征地拆迁之一。
1992年11月3日长沙市郊区国道拆迁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张建国、上大垅公社周孟其、胜利大队书记章智明等来我家做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章智明书记认真地对我家说:“你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这次征地拆迁是让你们乡里人变成城里人,政府会按规定安排好你们的工作等等……”。
1992年11月5日,我家积极配合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政府工作,1992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协议》。协议甲方:长沙市郊区国道拆迁建设指挥部,乙方:胜利村村民黄大可。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1992年4号令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请详见协议附件)
1992年11月5日协议签订后,拆迁负责人以解决我户就业(转行)和办理房产证为由,收走了我户房屋手续原件与协议原件。
然而,时至今日20年,根据拆迁共5条协议,只落实了我全家农转非的户口,转户后,我家既没有享受城镇职工生活待遇也没有享受农村生活待。我婆婆田新安在早二年不幸因病去逝,公公黄大可在去年也不幸病故,他们一生的血汗钱都落在书面协议的纸上。他们在临终前还语重心长地对我们来说:“要我们后代听党的话,要相信人民政府,相信现任领导会按这份庄严承诺协议落实到位的……”。就这样眼睛睁得又大又圆的走了,我们悲痛万分,目睹亲人离去的惨景,喊着亲人您别离去。您作为我户最尊贵的领导,对为国家工作的人员用时间来消化的做法您怎么看呢?一、未安置我户黄大可、田新安、黄超、彭奇志在籍的劳动力就业问题二、房屋本以产权交换(以面换面186.8平方米)的形式,却还要我拆迁户出资来购买,显然是与拆迁协议不成立的。(详见长沙市城市私房拆迁安置协议)
三、房屋征地拆迁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等等都未领取。
四、除了92—97年的过渡费外,生活费等也未按协议落实领取。
五、现住安置房屋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的要求(见湖大检测报告附件)。
六、同时未享受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住房面积和人口费等)。
土地是维系我们农民生命生活的源泉,因为征地拆迁中问题没有得到落实解决,我们农民是既失地、失业、又失去稳定的生活来原,生活缺乏安全感没保障,生活举步维艰。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户历经数次维权,但落实起来真是比登天还难。问题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兑现。
就此,现恳请上级领导,进行调查核实以上事实。恳请领导尽快落实解决原补偿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到位。以得到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谢谢!!!
报告人:彭奇志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胜利社区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1.劳动力安置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按照发放一次性人口安置费处理是符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的。新增人员不进行安置也是政策明确规定的。
2.房屋拆迁安置由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安置用房并按4号令的标准进行,按照以面换面的安置的政策进行安置,超安面积计价购买,符合当时政策,不违背拆迁协议。
3.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款按以面换面政策购房,青苗费按当时标准专项储存,本人可以领取,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4.进行房屋安置后,不再发放过渡费、生活费。
5.已安置的房屋经整改后,并经规划、质检等部门验收,已完全符合居住条件,本人交纳相关费用后,可以办理和领取房产证。
6.根据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独生子女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