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雨花区政府返还我们编制的报告
尊敬的胡市长:
我们是1996年-2000年统招统分到雨花区人民政府的大中专毕业生,目前分别在雨花区政府下属的各个街道工作。我们这些人,都是纳入了市、区分配计划,带有劳动指标和干部指标,按照正常的分配程序,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派遣到雨花区政府工作的。并且也是按正常的程序办理了户口关系转换(农转非),粮食关系调配,干部关系转正等等相关手续的。
但是,10多年来,雨花区政府的领导们,为了他们的一己私利,为了解决他们的子女、亲戚、朋友的编制。对我们采取欺、蒙、夺、骗等多种手段,剥夺、侵占了我们的编制,把我们强行纳入临时工的范畴。面对我们的质问,雨花区政府的领导们个个打起了太极拳。一时说96年-2000年那几年的情况特殊,编制比较混乱,一时说我们属于雨花区的干部,但是编制又不能给到我们这样的个人。当我们问编制是要给什么样的人时,他们却又哑口无言,真是可笑之极。
雨花区政府的做法真的是非常的可耻,其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其性质是也是非常恶劣的。我们请问市长:国家和政府难道要派遣和接收统招统分的临时工?在户籍管制的时代难道临时工也要办理户口关系转换(农转非)?难道临时工也有粮食关系调配?难道临时工也要搞干部关系转正培训?那些所谓的编制难道要象雨花区政府那样只给领导们的子女、亲戚、朋友,或者是那些请了客、送了礼的人?
我们到底是不是雨花区政府的正式工作人员?我们该不该拥有所谓的编制?面对我们的反映和申诉,雨花区政府只知道一贯的采取拖延和分化的措施,从来都不敢给予我们正面的回复和处理。尊敬的胡市长,我们42个普通的群众,一直以来都是相信党和人民政府的。在此,特别的请求您能够在百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帮我们主持公道。我们也相信,在习总书记群众路线工作的推进下,我们的正当请求将会得到完美的解决。
此致!敬礼!
雨花区全体被剥夺了编制的人
2014年5月12日
洞井(8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彭波兰
13469052379
杨佩
13548740858
邹珍
13787108548
王东山
13875928287
王建波
13308497378
张海波
13874815948
章蓉
13467649549
易厚
13507485740
左家塘(6人)
成军
13308410077
周晓谜
13974855150
李海艳
13080562266
邓志全
15074901845
黄微
13975864016
范金玲
候家塘(5人)
李婧
15973129217
付林
13787057974
苏笑
13687311680
汤灏
13874970006
常刚
15074900830
雨花亭井湾子(8人)
言畅
13873167665
刘建莎
13055195007
张慧
15211146365
邓刚
15873188018
张敏纯
13637486282
冯新兰
13007482051
张磊
15173138968
杨晓霞
13974981705
高桥(2人)
左舜
13975110011
陈向群
13507430251
东塘(2人)
罗恒志
13787012074
王晓
13907319763
砂子塘(3人)
尹哲
13873143041
张立琼
1347560217
周珊
15116176845
奎塘(6人)
郑涵予
13875826216
刘敏
13755023953
刘阳
15874880344
周科
13786124172
刘强武
13787063977
陈勇
13574830449
黎托(3人)
黄刘鑫
13077372452
何培
15211199870
廖江
13507488040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多年来,我区部分1996~2000年市计委分配至雨花区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常到省市区有关部门上访,尤其是近期多次到市纪委、市信访局等部门反映他们的诉求,明确提出要求立即返还他们的编制。现就有关情况解释和说明如下:
一、 关于编制的概念: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编制是指军队或机关中按照工作需要规定的人员或职务的配置。
根据“百度词条”的解释,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编制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由此可知,编制是一个单位的人员数或岗位数额以及职务的配置或分配,是属于单位岗位管理的概念。有岗位才有编制,没有岗位就没有编制。任何人只有经过规定的程序进入了编制部门核定的岗位才具有编制,不同的岗位是不同的编制,离开了编制所核定的岗位也就不具备该岗位的编制了,任何人都不能脱离岗位而具有编制。所以信访群体认为的大中专毕业生本身带有编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 关于信访群体的来由:
这类群体在全国、全省以及长沙市开福区、天心区、长沙县都存在,天心区称为学生干部。是在1996~2001年国家大中专生毕业分配制度改革,由国家计划分配向“双向选择”过渡和1995年进行的区县乡镇机构改革,编制紧缩的背景下出现的。
在1996年至2000年间,我区共接受了309名大中专毕业生,由于当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饱和,无法安排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区按照当年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的有关政策,安排他们到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安排到所辖的社区、村或企业工作(部分人没有到我区报到或报到后自行离开)。形成了一批在街道、乡镇挂靠了劳动人事关系而工作岗位在社区、村或企业的人员(如此信访件所附资料的杨晓霞,当时就是安排到雨花亭的泰宝制药厂。也有些街道、乡镇安排到社区、村或企业后,又抽了一部分人在街道、乡镇协助工作)。社区、村和企业是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因此他们是没有编制的,也不存在他们的编制被侵占的问题。
三、当时的就业政策: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23号)规定“国家任务统招统分毕业生(以下简称统分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按指令性计划形式分配;并轨高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委培和定向毕业生回委培和定向单位(地区)就业;联合办学的毕业生回联合办学的单位或地区就业;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鼓励城区的毕业生到乡镇就业。”根据这些精神,我区当时安排他们到街道、乡镇的社区、村或企业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安排也是到位的。
四、我区的安置工作
鉴于该类群体的产生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雨花区委、区政府对这一群体一直非常关心。特别是进入90年代末期,乡镇企业不景气,区委、区政府一方面要求街道、乡镇保证他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将他们纳入我区每次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科级领导干部的公开考试范围,有一大批人员通过考试进入了我区事业单位工作而纳入了编制管理,他们中很多人得到了提拔、重用,有的直接通过考试成为了科级领导干部,不少人目前在街道或区直部门担任一把手。同时鼓励他们参与区外的考试和竞聘或提升学历,有的考取了公务员或事业编制,有的考取了高校研究生晋升学历,调离我区。到2008年6月,共有103人进入我区编制管理或调离我区。
为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问题,2008年6月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由原区人事协调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安置工作。从2008年6月-2011年1月,历时两年半时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区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尽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完成了安置工作。这期间所做的工作主要有:
1、调查摸底。对所有1996年-2001年安排到我区人员的报到情况、现在去向认真核实、科学分类。为保证尽可能的掌握每个人的情况,我区在《湖南日报》、《长沙晚报》和有关网站发布了公告,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在街道、乡镇报到或联系。有15人无法联系或未到我区报到
2、组织了两次专门针对他们的考试,第一次通过考试,21人纳入了事业编制管理;第二次利用第一次考试笔试成果,按照1:3的比例组织面试,聘用20名到雨花亭和黎托街道从事拆迁工作,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外),两年后考核合格的,解决事业编制。(2年聘用期满,20人考核均合格,全部纳入了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3、对于未考取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广泛听取各职能部门意见,认真接受省市人事专家、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三种安置方案供他们选择:
一是利用社区换届的机会,由原工作的街道、乡镇负责安排到社区工作(有些街道、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了其他岗位),按照社区工作人员的模式签订聘用合同,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按规定正常晋级晋档,福利待遇享受社区同岗人员同等待遇,解除人事关系。他们当中有部分人担任了社区书记、主任,还有人通过长沙市面向村、社区主职考试,录用为公务员;
二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人事关系;
三是户口迁回原籍农村,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解除人事关系。
以上三种方案均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案。
4、签订安置协议。根据个人的选择,街道或当时的乡镇与他们签订了协议,区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确保安置协议的合法性。
最终有45人选择了方案一,办理了安排社区工作岗位解除关系手续;有27人选择了方案二,办理了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关系手续;有26人选择了方案三,办理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解除关系手续。
在办理的过程中,我们尽可能的考虑他们的利益,对选择方案一的,区财政局对其待遇给予保障,区人社局每年到街道对工资和津贴的执行、合同的续签以及考核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选择方案二的,按照政策规定的上限给予补偿;对选择方案三的,积极协调市公安部门办理子女的随迁或落户手续,协助办理了16名子女的手续。
通过上述工作,又安置了139名。余下的52人中,有48人的户口已经自行迁回我区原籍农村,享受了方案三规定的我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但他们拒绝签订协议,还要求同时享受经济补偿或安排工作。为保证政策的一致和平衡,经领导小组研究,明确此类人员以选择方案三对待。另有3人选择户口迁回原籍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解除关系,由于户口政策原因不能迁回,经征得本人同意,村里给予安置房分配;只有1人(圭塘街道朱墅洁)已在外地工作,一直不来办理手续。应当说,整个安置过程平稳有序,在解决这类群体人员的问题上是带着感情的,也是认真负责的,更是依法依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