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市长信箱的关注。
经过市长信箱关注之后,开福区交警大队利用市长信箱的平台也做出了回应。
首先,开福区交警大队已经承认并改正了1/5的错误。从一开始错误登记我5条违法记录(他们给我打印的记录可以作证)改正为4条,这毕竟是一个积极的局面。
但开福区交警大队改正是不彻底的,态度是恶劣的,对错误是顽固的。他们对信件的回应,流于形式,既然承认没有粘贴违停告知单,就是违反了公安部105号令 第12条的规定。为何还拒不改正,振振有词!
另外,市长信箱能否将他们的回复公布于众,让他们的违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下!!!
至于电话没人接的问题,没有必要做太多的纠缠,根本就不接!!!一直就不接!!!不是占线!!!这是事实,媒体朋友也可以拨打验证!!
韦山: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小车湘ak0638于2016年03月24日、26日、27日、30日在长沙市双拥路的陡岭路路口至学堂园路路口路段有四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
1、我支队开福大队于2016年06月01日16时45分左右与您联系,告知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关于“道路”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抓拍的照片显示小车湘ak0638所停地点为双拥路范围,且照片清晰可见禁停标志(附图)。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证据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条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因您所说的5条交通违法行为非民警现场执法,而是电子警察抓拍,所以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条规定,因此不用在机动车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此外,湘ak0638每次被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在录入系统后,违法告知平台都发送了短信到13507312498。如您对此仍有异议可到长沙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3、市长热线提供的交警大队的电话84842177是我支队开福大队行政复议电话,因市民咨询电话较多,有时存在电话占线或者无法接通的现象,并非无人接听。
4、您到开福交警大队多次反映情况,法制中队曹汉宇同志都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与说明,而并非曹汉宇同志态度消极。
5、您所说的5条违章中有两条同时发生在3月30日,且没有超过12小时,车辆也未发生移动,报支队法制核查后,撤销了其中的一条,并非因没有粘贴告知单而撤销。因此,小车湘ak0638在3月24日、26日、27日、30日的4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驾驶证记12分,罚款400元的处罚,而并非网友韦山所说5条违章记15分罚款1500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