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重要求对马科、刘全故意伤
害事件立案调查的报告
2015年6月17晚10点半,在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观沙岭派出所管辖的含光路上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故意伤害案件,造成两人身体多处骨折,一人头部受伤(事情经过见附件)。涉案人员马科、刘全用铁勺、啤酒瓶等凶器砸伤罗斌的头部后驾车故意撞伤何泽云和罗俊,导致三人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
事发后,三名受害者向观沙岭派出所控告,要求对这一恶性事件立案侦查,但观沙岭派出所百般推诿,以该事件为交通事故为由要控告人向交警部门报案,但岳麓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在听取详细事件经过后明确表示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不由交警部门管辖,而应由观沙岭派出所或岳麓区公安分局管辖。我们只好再次要求观沙岭派出所立案,但派出所依然百般推诿。观沙岭派出所无视我们多次请求,要么把案件推到岳麓区交警队,要么又借口说把案件交到了岳麓区公安分局。为此,我们在观沙岭派出所、岳麓区分局来来回回奔波,但公安分局表示派出所并没有将案件材料移交到分局,因此依然要我们找观沙岭派出所处理。未曾想到,派出所不但对我们的控告不予立案,而且在我们的反复要求下,甚至以进行拘留为由来加以威胁,企图强迫我们放弃维权。这让我们不得不想起马科在事发之时的叫嚣:“我上面有人”,也因此更印证了为何他能如此放肆嚣张。
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宪法》更明确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但这些保障我们基本权利的法律,竟然在观沙岭派出所面前成为了一纸空文。在本次事件中,马科、刘全恶意伤害他人,不但可以因派出所的刻意袒护和庇佑而逍遥法外,我们三位控告人更是在恶意遭受人身伤害后因为坚持维权而需要面临失去人身自由。试问,作为人民赋予权力的公安人员,派出所职责何在,良知何在,其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地进行如此赤裸裸的威胁,其行为远比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更为恶劣。
尽管历时一个月,我们维权无门反受威胁,但我们依然相信法律的公正。我们相信,这起事件观沙岭派出所不管,岳麓区公安分局不管,还会有人大、检察院、政法委和上级公安部门会管,不管马科嘴里叫嚣的“上面的人”是谁,也不知道我们国家有多少个李刚似的人物。我们三位控告人都将穷尽一切途径,维权到底。
控告人:何泽云 罗俊 罗斌
附件:
马科、刘全涉嫌故意伤害事件情况说明
2015年6月17晚10点半左右,何泽云与朋友罗斌,罗俊,以及陈学红在岳麓区含光路上一同搭乘出租车。因计程车临时挡住刘全,马科所乘坐驾驶的白色本田crv越野车【牌号:湘a6610m】的去路,司机刘全急按喇叭并和马科一起破口大骂,不堪入耳。因此何泽云便来到本田车前与刘全和马科理论。这时上了出租车的罗斌,罗俊,陈学红听见双方争吵,便下出租车。罗斌来到本田车的左后门与坐在后面的马科理论说为什么要骂人时,马科伸出拳头打了罗斌,罗斌便打开后门要拉马科下车。这时罗俊,陈学红也来到了本田车的左前门打开车门要拿刘全下来。罗斌并没有从左后门拉出马科,但马科却自己从车的右后门开门下车,冲进夜宵店,边跑边喊拿刀砍死你们。由于害怕事态变严重,夜宵店老板把刀具藏起来了,马科只抢到了炒菜的铁勺,此时罗斌正好赶到夜宵店门口想要制止马科行凶,但却遭到马科持铁勺猛打,导致罗斌头部多处受伤流血。因当看到罗斌满脸是血,罗俊,何泽云,陈学红遂异同赶到夜宵店门口的街上,将马科手里的凶器抢掉并打倒在地后便说算了我们走,之后就往银杉路方向走到含光路与银杉路交叉口,准备再打出租车。这时马科爬起来一边打电话给已经把车开走的刘全说:“把车开过来,不要怕,我就住这里的,我上面有人。”一边顺手拿起夜宵摊上的啤酒瓶,趁走在最后的罗斌不注意,用啤酒瓶向罗斌后头部猛砸,至罗斌头部再次受伤流血。马科在罗俊,何泽云,陈学红未反应过来的情况下向煤安公司方向快速跑去,很快就到了事先马科电话安排刘全驾驶的【湘a6610m】crv车辆边并上车。已经停在煤安公司门口的白色crv越野车司机刘全就慢慢掉头。刘全确认一把方向可以转过去的地方停了下来,【通过煤安公司的监控可知,本田车在此停顿了30几秒】。何泽云,罗俊,陈学红知道罗斌再次被打就往马科跑的煤安公司方向追赶。等到第一个追到越野车湘a6610a左后门边的何泽云的双手抓住门拉手时,司机刘全便开动汽车猛踏油门向左前方快速行驶,使已抓住左后门拉手的何泽云来不及反应,重重的托甩在地不动了(导致何泽云肋骨,小腿骨折)。这时随后赶到的罗俊看见何泽云被撞倒在地不动了,准备在刘全驾驶的越野车左前方拦车,刘全继续猛踩油门向罗俊撞去,将罗俊撞到在地,又造成了罗俊(胸口搓伤,肋骨骨折)。此时,罗斌也赶到了此时越野车的前面,同样伸手要求刘全,马科立即停车。但该车非但没停下,反而加速径直向罗斌撞去,幸而罗斌躲闪及时未造成更大伤亡。刘全,马科加速车辆朝银杉路方向逃离事发现场。事故发生后,由于罗俊手机进水,何泽云,罗斌手机摔坏和丢失,还是煤安公司的职工向观沙岭派出所报案。何泽云,罗斌,罗俊,陈学红要求派出所立案侦查并开具委托法医伤情鉴定的介绍信,但观沙岭派出所却以为该事件为交通事故为由,口头要求罗斌,罗俊,何泽云等向交警部门报案。罗斌就在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报案时,交警中队中队长听了罗斌的报案陈述后,中队长认真,仔细分析了案情后,明确地告诉罗斌这事件应该是派出所受理,罗斌问为什么时,中队长耐心的指出事故的明显条件,刘全,马科方在托甩倒何泽云后,又撞倒左前方的罗俊,撞倒罗俊后还不停车,还要向罗斌撞去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为本案马科,刘全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由公安部门侦查机关即观沙岭派出所受理立案。并应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伤情较为严重的伤者,何泽云,罗俊的伤情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在本次事件中,除未受伤的陈学红外,另有湖南煤安公司传达室值班人员岳秦以及棋牌室老板“光脑壳”目击现场整个过程,并已在观沙岭派出所作了相关笔录。我国法律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在本次事件中,马科,刘全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观沙岭派出所应予以受理。可是事故过去将近一个月,观沙岭派出所以种种理由推托。到现在为止也不见观沙岭派出所出面协调对方出一分钱的医疗费用。我们曾多次与观沙岭派出所主管我们案件的干警提出尽快处理,但他一是把案件推到岳麓区交警队,我们去交警队问交警说是派出所的事件不予受理。二是又说把案件交到了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我们又到长沙市公安分局去问,公安分局也知道我们的案件,但是派出所并没有将案件材料交上来,要我们找观沙岭派出所处理。把我们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这么久了,也不给我们开出伤情司法鉴定委托书。还没有一点结果。我们打听到对方的后台很硬。我们无处申诉,心里很痛,很恨。难道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是给我们这些没有关系,没有背景,没有钱的老百姓制定的吗?如果是这样我们老百姓还可以相信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和政府制定的法律吗?我们不知道该向谁伸冤
你好:
来信已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观沙岭派出所正在调查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