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本人以“原始凭证分割单”为题,咨询了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原始凭证分割单是不是可以作为合法的税收凭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作纳税调增?
得到了很及时的回复,本人深表谢意,但对有些问题,还是感到很迷惑,只好再次提问,对税务工作造成困扰,深表歉意
。
再次提问如下:
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的官网上,刊登了“《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关网址是:http://www.12366.ha.cn/003/zsgl_305/jlyd_30506/doc_1343377836722.html?lm_id=30506&nvg=5&wd_id=1343377836722
我相信,既然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的官网上刊登此文,那么,我认为,这个知识点在河南是认可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在河南省的辖区内是可以认定为合法的税收凭证的,那为什么,在湖南,在长沙,就不能认定为合法的税收凭证呢?是不是有如此文所说的“在实务中,部分税务人员,未能全面理解税收法规,只承认“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排斥其他非发票的合法、有效凭证。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或者税务稽查时,只要发现公司、企业或单位有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成本费用的,一律要求纳税调整,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一个知识点,因为税务人员的理解有差异,就造成企业无限的烦恼,请问如何化解?
能否请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的领导,除了在本级税务机关“经研究”,能否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寻求帮助,以便让纳税人得到更满意的答案?谢谢!
2017-6-30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扣税凭证管理办法》,各省在执行口径上可能存在差异。您在咨询中所提及的文章只是理论研究性质
的文章,并不是可执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您直接向湖南省国税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咨询。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