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就拆迁政策中:‘确因政府规控停办审批手续,他处确无房,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可否理解成不是对房屋拆迀的补偿,而是按人口数的补偿,是不是只要有户口,而没房子,或房子不够面积也能获得同样的补偿。
巡礼:
你好!你关于拆迁中面积认定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长政发〔2015〕21号)第二款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第(三)规定: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因此,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并非你所理解的“按人口数的补偿,只要有户口,而没房子,或房子不够面积也能获得同样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