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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城改造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2018-4-13 8:32:07发布74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您好。
本人为长沙市民,希望向长沙市住建委了解关于房屋征收旧城改造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相关政策文件。
目前相关的政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即长政办发〔2011〕42号文件,一个是《长沙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长住建发[2012]322号。两个办法截然不同,后一个明显更为科学、规范、严谨。
同时,现在的房屋征收项目,按照长沙市政府116号令,必须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依据前述两个文件中的哪个,来做相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却116号令却没有明确,或者是否还有其他文件或规定?我曾向市法制办了解相关情况,但市法制办回函称:“关于房屋征收及旧城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相关政策文件及具体执行问题,不属于我办职权范围,建议向市住建委咨询。”
因此,特向市住建委再次咨询,希望予以明确,特别是对比较大型的棚改项目(1亿元以上的),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文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进行相关工作,长沙市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是哪个文件?请予解答,谢谢。
祝好
流水脉脉
网友“流水脉脉”:
您好!
您在市长信箱里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项目的前置环节,没有房屋征收,就无法为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提供基本用地保障。房屋征收既不是房屋建筑项目,也不是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与建设工程是两个平行的概念,彼此适用不同的政策体系。因此,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长沙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体系。
二、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颁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年,我市随之出台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及《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长政办发[2011]42号)等配套政策法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于2014年2月22日颁布,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内容。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适用《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六条的规定。
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
(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
(四)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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